注释:
[一] [日]室井力编著:《行政法一00讲》,日本学阳书房一九九0年版,第一二0页。
[二] 德国联邦建设法最先是于一九六0年六月二三日颁布,其中划定了有关建设计划的内容,包孕建设计划的提出、制订等等,该法于一九七六年以及一九七九年入行了两次修改,重点是针对于建设计划的提出、内容的简化、缺点的修补及完美等等内容入行了调剂。德国还于一九七一年制订了城市建设促入法,作为联邦建设法的增补,该法主要划定了建设方面的整理措施以及发铺措施,计划是这些措施之1。一九八六年一0月二三日联邦议会将联邦建设法以及城市建设促入法合并为新的联邦建设法。参见李峻主编:《建筑法概论》,中国建筑产业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二七八页。
[三] 参见高思大著:《从行政法观点论行政规划》,台湾辅仁大学一九八六届硕士学位论文,第六三—六六页。
[四] [韩]金东熙著,赵峰译:《行政法Ⅰ》(第九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八年版,第一四二页。
[五] Vgl. Hoppe, Die Bedeutung von Optimierungsgebot im Planungsrecht, DVBL. 一九九二, S. 八五三 ff; BVerwGE 三四,三0一. 转引自陈春生著:《行政裁量之钻研》,载陈春生著:《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1)——行政行径形势论》,3民书局一九九六年版,第一三八页。
[六]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五六七—五六八页。
[七]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二000年版,第四0七页。
[八]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00五年版,第二九六页。
[九] 参见[日]遥藤博也著:《规划行政法》,学阳书社一九七九年版,第三二—四0页。转引自高思大著:《从行政法观点论行政规划》,台湾辅仁大学一九八六届硕士学位论文,第五一—五二页。
[一0] 参见翁岳生著:《论“不肯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之瓜葛》,载翁岳生著:《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一九八二年版,第四0页。
[一一] [韩]金东熙著,赵峰译:《行政法Ⅰ》(第九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八年版,第一四二页。
[一二] 参见陈敏著:《行政法总论》,自刊行,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经销二00三年版,第一七七页;陈春生著:《行政裁量之钻研》,载陈春生著:《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1)——行政行径形势论》,3民书局一九九六年版,第一三七—一三八页。
[一三] Hoppe, Struktur von Normen des Planungsrechts, DVBL. 一九七四, S. 六四一; Vgl. Hoppe, Die Bedeutung von Optimierungsgebot im Planungsrecht, DVBL. 一九九二, S. 八五三 ff; BVerwGE 三四,三0一. 转引自陈春生著:《行政裁量之钻研》,载陈春生著:《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1)——行政行径形势论》,3民书局一九九六年版,第一三八页。
[一四] Michael D. Bayles, Procedural Justice, Boston: kluwer publishing company,一九九0, p.四二.
[一五] 参见李峻主编:《建筑法概论》,中国建筑产业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二八二页。
[一六] 刘宗德著:《现代行政与规划法制》,载刘宗德著:《行政法基本原理》,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版,第二0七页。
[一七] [德]汉斯·J·沃尔夫等著:《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二00二年版,第一八0页。
[一八] 马纬中著:《应予衡量原则之钻研——以行政规划为中央》,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1般法律原则》(3),3民书局一九九四年版,第五二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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