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领海声明》中没有同时宣布领海毗连区,而这一区域无论是维护国家海防安全还是保护我国海洋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毗连区是连接一国领海一定宽度的特定海域,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为了保护渔业、管理海关、查禁走私、保障国民健康、管理移民直至为了安全需要,可以制订法令和规章制度行使某种特定的管制权。由此可见,毗连区主要是起到一种“缓冲区”或“检查区”的作用,把各种违法和不利于安全利益的行为拒之于国门之外,以弥补领海宽度不足造成的难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因此,各国在制定领海制度的同时一般都相应地划出毗连区以便能更好地管理领海,如1956年7月,委内瑞拉在领海法中除规定12海里领海外又规定15海里的毗连区,以便管制海关、卫生等事项;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会议上毗连区首次载入《领海和毗连区公约》,而我国直到1992年才对领海毗连区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1958年《领海声明》发表后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通过国内立法形式对领海内的有关管理问题做出完整、全面的规定,使《领海声明》原则具体化。1958年《领海声明》未规定的事宜,如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权、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司法管辖权等我国一般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办理,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涉外事务中矛盾更加突出。如《领海声明》发表后仍有一些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内随意抛锚停泊和违章排污,肆意进入我国领海内捕捞,非法打捞沉船、沉物以及违反我国海关规定走私、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侵犯了中国的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必要的执法手段,有关机关对这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地予以打击和制裁,最后是不了了之。如对于侵入中国领海内进行非法捕鱼的外国渔船,中国一般只是通过执法船只将其驱走。直到1992年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才真正实现了以法治海。
尽管由于各种原因,1958年《领海声明》存在着一些遗憾,但总的说来它所确立的新中国的领海制度基本上是成功的,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后来都被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所继承,在保卫国家领海安全、维护海洋权益、发展海上交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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