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6页。
[35]尹田:《民法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8页。
[36]参见龙卫球:《论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程—兼论宪法秩序与民法实证主义》,载《清华法学》2002年第2期。
[37][日]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38]张红:《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39]参见[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3页。
[40][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
[41]参见薛军:《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人格权立法》,载《法商研究》2004期第4期。
[42]王利明:《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载《法学》1996年第4期。
[43]参见前注[30],马俊驹、张翔文。
[44]参见前注[3],马俊驹、余延满书,第73页。
[45]比较典型的例子是,2000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原告因被强奸于刑事案件之后单独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一案中第次使用贞操权概念,以原告贞操权受到侵害为由,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二审法院否定。
[46][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一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47]参见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5页。
[48]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49]直接第三人效力说主张“基本权利直接约束‘私法’和‘私法往来’”,间接第三人效力说则认为基本权利只是“在运用和解释民法规范时必须加以考虑的价值抉择”。前注[29],[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0页。
[50][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民法通论》,谢怀栻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115页。联邦宪法法院也倾向于这一观点,即间接第三人效力说。基本权利在私法中的阐发,是以民法规定为媒介而实现的。联邦宪法法院把这叫做基本权利对私法的“辐射效力”。前注[29],[德]迪特尔•施瓦布书,第60页。
[51]该案一审判决仅认可原告姓名权受侵害,驳回其受教育权被侵害的主张。二审法院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决的实体法依据,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和最高法院(2001)25号批复。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的判决依据的司法惯例。该案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52]《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3]梁慧星:《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评析》,http://www. iolaw. org. cn/shownews. asp? id=41,2011年9月6日访问。
[54]刘志刚:《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55]参见方立新、徐钢:《论宪法在私法秩序内的意义》,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人格与人格权相关问题探讨(10)在线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