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应该以是否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为标准,将金融市场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依照亚洲开发银行的定义,非正规金融是指不受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15]依此定义,正规金融是指受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或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种二元结构划分的背景是发展中国家金融系统的二元性问题: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尽管试图“招安”或“剿灭”不受监管的“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始终顽强地存在着。这一现实促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某些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16]而不是宣布非正规金融为非法。[17]于是,就有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这种划分有助于拓展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利于正确对待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对正规金融的补缺作用,同时限制其负面作用。
为了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更应该以金融服务的对象为标准,将金融分为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的定义,微型金融是指对贫困人口提供的基本金融服务,诸如贷款、储蓄、货币支付、微型保险等。[18]穷人不应该永远贫困。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与其他人一样,也需要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以运作其商业、增加财产、抵御外部冲击、降低管理风险。虽然每个国家关于微型金融的确切定义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其交易单位额度通常很小(微型的),一般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9]与微型金融对应的是非微型金融,即为一般民众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有助于设计相应的制度,以促使金融机构更多地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包容,实现包容性增长。[20]
微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不是相等的概念,但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的大部分服务对象都是在主流金融体系中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群体。微型金融既可以是正规金融,也可以是非正规金融。有的非正规金融服务的对象是贫困人口,在此意义上,它属于微型金融;但有的非正规金融服务的对象则是富人,如地下钱庄向民营企业家提供服务,在此意义上,它不属于微型金融。“非正规金融来源于草根的、自下而上的对适当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微型金融来源于捐赠驱动型的、自上而下的供应。”[21]因此,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以及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划分,各具其意义。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划分,更多的是为了促进金融包容。而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当然,它也能促进金融包容。
(二)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
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需要金融监管作出相应的调整,在金融监管上呈现出相应的二元结构。
在传统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下,针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等,往往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包括监管安排,即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呈现出相应的二元结构。例如,在我国,在股票的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上,发行市场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核准制来监管,交易市场主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实时监管”功能;在股票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股票的现货安排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监管,股票的期货(股指期货)则安排在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监管。
然而在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下,在我国当前的金融法和金融监管实践中呈现的二元结构是:正规金融由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下同)批准设立,并受其监管,在资本金、审慎监管、利率限制、审计和透明度等方面有严格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都是正规金融,在实践中被界定为“金融机构”。而诸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标会(合会)等都是非正规金融,在实践中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它们的设立无需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有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即可,如融资性担保公司、[22]小额贷款公司,[23]有的则无需任何政府部门批准,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金融机构都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是有的由地方政府监管,有的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有的则连自律监管也没有。这一思路扩展到证券市场上,场内交易市场是正规金融,场外交易市场(如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非正规金融。我国提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实就是既要发展正规金融,又要发展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之所以要下放监管权,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是因为“民间”或“非正规”都意味着法律在此领域应保持最小的干预。这是社会对民间金融的期望和对法律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隐含着民间金融自由的法律取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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