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白侦案件证据收集的指导兼论对完善刑(4)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
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二)关于举证责任规则
现行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只是笼统的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而对举证责任的转移、倒置和免除等特殊规则没有作出规定,以致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较大的困惑,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和诉讼成本的最低化。第一,举证责任的转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证明原则来分配案件具体事实或情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公诉机关承担,在某些情况下也应转移到被告人身上。例如,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在国有公司财务部冒领货款后没有交给商家,被告人辩称自己己交给商家,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人这边,被告人应举出商家出具的收据或银行送款单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如果被告人可以随便提出一种事实主张而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的话,那显然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会极大影响司法证明的效率和浪费侦查机关巨大的诉讼成本的。第二,举证责任的倒置。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公诉机关承担,但出于司法证明的需用、各方举证的便利以及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考虑,法律可以明文规定由被告人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仅承担初始的举证责任,案件中主要的举证责任则由被告人方承担。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浅议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白侦案件证据收集的指导兼论对完善刑(4)在线全文阅读。
浅议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白侦案件证据收集的指导兼论对完善刑(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