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日本方面于2000年11月通过司法程序中的和解方式解决了花冈劳工受害者的提诉,但明确表示其被诉的鹿岛株式会社所捐出的基金并不具有补偿和赔偿的性质。对此举,法学界中有人认为是解决战争遗留问题的一种可行的方式,也有人认为这是日本方面推卸战争赔偿责任的表现,根本无助于民间赔偿问题的解决。
日本政府能否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以正确的态度解读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妥善解决中日间长期未决的战争赔偿问题,这不仅是对历史的一个交待,更是对未来的一种态度。
结 语
从人类战争赔偿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发展的大致方向:它从简单的战胜方对失败方的随意处罚和勒索,发展为战败方对战胜方的军费补偿,使得战争赔偿本身有了一个可以参照的标准,这是一个进步;从不问青红皂白地只追究失败方的责任,发展到了考虑战争的性质,并要求负有发动侵略战争责任的一方加以赔偿;从赔偿的主体和被赔偿的对象来说,它从单一的国家对国家的赔偿,发展到了国家对受害者个人的受害补偿以及侵略方其他法人团体对受害者作出相应补偿的趋势。所以这些,昭示的是人类理性的进步和对个体生命的尊重。
注释:
①[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5页。
②盛红生、杨泽伟、秦小轩:《武力的边界——21世纪前期武装冲突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③高智华、于泓主编:《国际法学》,工商出版社2002年版,第455页。
④[美]马士、宓亨利著,姚曾泽:《远东国际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91页。
⑤[美]汉森•W•鲍德温著,陈月娥译:《第一次世界大战史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1页。
⑥吴友法、黄正柏:《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⑦⑨[日]寺泽一、山本草二主编,朱奇武等译:《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70、471页。
⑧由于德国支付一战后的赔偿前后时间长,情况复杂,对于德国实际支付的总数各种说法相差较大,一说230亿金法朗,参见[法]夏•卢梭:《武装冲突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页。一般常见的说法是在1924年之前德国支付赔偿数为250~260亿金马克,从1924年到1932年,即从道威斯计划的实施到洛桑会议德国支付110亿金马克,参见郝志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实际赔款有多少》,载《历史教学》,1994年第3期。
⑩[法]夏•卢梭:《武装冲突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155页。
B11参见丁伟:《日本侵华战争的民间受害者对日索偿问题研究》,载《法学》,1999年第10期。
B12姜维久:《日本与德国战后国家赔偿及个人受害赔偿比较研究》,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
B13刘波等:《国内起诉:民间对日索赔的可行性》,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3期。
B14吴永明:《民间对日诉讼的法律思考》(未刊稿)第3页,“中日战争与战争遗留问题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2004年4月,杭州。
B15袁成毅:《中日间的战争赔偿问题》,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201页。
B16[日]木下太郎著,康树华译:《九国宪法选介》,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78页。
B17程晓霞等编:《国际公法学习参考资料》(下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1页。
B18B19王铁崖、孙荔荪编:《战争法文献集》,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196~197页。
B20管建强:《从国际法看日本国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载《法学》2000年第3期。
B21[日]金子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载《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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