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伦理;刑法;价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内容提要: 刑法与道德伦理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不同手段,均具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在某种意义上,文化是刑法生存发展的土壤,而伦理则是刑法的道义底线。刑法与伦理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应该寻找出这两者之间存在的平衡点,这对合理优化配置刑事法律资源、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中外都有不少刑法学者将刑法与伦理视为互不搭界的两种行为规范,从而主张“刑法的归刑法,伦理的归伦理”,即刑法只调整犯罪现象,道德问题由伦理加以调整的观点。“去犯罪化”或者“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罪化”,在一定程度上是这些主张延伸化的结果。这些主张,割裂了刑法与伦理的联系,有可能使刑法成为僵化、冰冷甚至缺乏“善良”秉性的自在物,使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梦想离现实越来越远。
刑法与伦理,都是社会之上层建筑,其相互之间必然存在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存在着矛盾和斗争。其积极的结果,不外乎在伦理的渗透下,刑法具有一定的伦理属性;在刑法的引导下,形成新的社会伦理。其消极后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模糊刑法与伦理的界限,导致刑事司法的某种情绪化,甚至导致社会伦理对某些刑法规范的敌视。因此,研究刑法与伦理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刑法伦理性的含义
本文所指之刑法,乃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合称。
刑法伦理性,主要是指刑法应当体现和满足一般社会伦理的要求,与一般社会伦理保持高度的一致。所谓一般社会伦理,即社会普遍的伦理,与大众伦理是近义词。大众伦理,是指社会公众共同信奉和愿意自觉遵守的伦理规范。而本文所说的社会普遍伦理,还包括国家以及一般法人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尽管不同阶级、阶层、群体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伦理规范,但立足于特殊性之中蕴含着普遍性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我们可以根据一些标准、原则来概括和表述这样的伦理要求。
第一,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基本伦理要求。如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酷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处遇,国家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国家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等等。
第二,传统伦理道德中与现实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伦理原则。如和为贵,仁爱,悯老恤幼(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人际伦理;诚信待人、童叟无欺的商业伦理;爱国爱民(公民而非百姓黎民),政教以德礼为本、以刑罚为用的政治伦理;亲亲相隐的立法和司法伦理等等。
第三,法治原则所要求的政治伦理。如法律至上,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执政党、公民以及法人应当遵守的新型伦理,它意味着一切政党、团体、法人和公民都必须服从制定的好的法律,而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必须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即使对于恶法,也不得随意加以藐视,而应当尽力通过妥当的解释来弥补和纠正恶法,实在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时,才能通过正当程序废除或者修改法律。
以上三条标准或者原则,除第二条外都容易理解。因为第一条标准之所指,是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共识和明确规定;第三条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唯第二条标准涉及对传统文化、伦理的认识和取舍等复杂问题,因而容易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理解。比如亲亲相隐。国家主义者为了竭力维护执政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一般会强调它的社会危害性—对秩序的侵犯。人本主义者会因为重视社会细胞即家庭的稳定、亲情的巩固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而不仅在刑法中免除相隐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在诉讼法中免除其作证义务(在刑法规定有拒证罪的国家也相应免除其拒绝作证的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这就要求我们反思过去的极端做法,尊重人的本性和亲情,在维护秩序和保障自由之间寻求人道主义的平衡点。因为在笔者看来,以人为本,是人道主义的另样表述,它们的实质都是强调尊重人、关怀人。尊重人,自然包括尊重人的本性和自然情感以及由此支配的维护亲情的包庇、窝藏、转移赃款赃物、伪证等本能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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