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程建后管理
6.1 运行管理
6.1.1 工程管理
在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以有利于工程发挥效益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明确产权、管理维护方式和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88号)精神,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应建立权责明晰的工程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本次安全饮水项目建设完成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或供水协会),全权负责安全饮水工程的建后管理工作,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具体讲,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乡镇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公司、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员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具体经营管理上依照企业化模式进行成本核算与管理,并制定工程运行管护措施,建立规章制度,将管理管护措施印发到各用户,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同对工程进行管理维护。
6.1.2 供水管理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建立健全监督、质询和评价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保本微利,以水养水”及“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必须按照工程投入、使用年限、管理、维护、折旧等作好供水成本核算,并经物价部门核定供水水价标准,按饮水量收取供水水费,确保工程的可持续性。在供水经营中所收取的水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做到节约用水,并逐步达到以水养水,以满足社会需求与工程自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在水源紧张时段,建立定量、定时供水制度,确保村民生活用水。
6.2 水源保护
6.2.1 水源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支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水源保护措施,建立管护制度。
在水源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办厂、垦荒等一切对水源水量和水质有不良影响的人类活动,确需开展的建设行为,须充分论证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会对水源产生不良影响。
坚持“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水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究经济责任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护责任人和受益群众自觉维护巡视制度,要在工程醒目处订立警示牌,并在饮水困难地区和广大农村大力宣传普及水源保护知识,使广大农民都自觉保护水源,防止破坏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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