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职期间,利用职权之便或个人资质,与经营同性质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勾结谋取私利的,扣发活工资和年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工资。
(5)在职期间未经本院批准擅自在外兼职谋取私利的,扣发活工资和年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停发工资。
(6)不服从院领导正常工作调度的员工,视作自动弃岗,作待岗处理。
(7)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处罚条款处理。受到刑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员工保险
1、本院负责按国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对本院在岗员工进行投保。
2、新调入公司的员工,其各种保险从调入之月起负责缴纳,调入之前的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本院概不负责,由调入员工的原工作单位负责解决。
3、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可对在岗员工和特种作业临时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退休退职
1、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由本院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在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到人。
2、或因公致残,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 提前退养期间按本人原等级工资发给基本工资,照发原有活工资,停发效益工资。
第十条 停薪留职
1、员工根据本人自愿,可书面申请停薪留职。
2、被批准停薪留职的员工,须与本院签定停薪留职合同,并按月向单位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不缴费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本院为停薪留职人员提供5000元铺底金,合同到期后,先还清铺底金,再办理返岗手续。
3、停薪留职期间,调资升级、职称晋升均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但不享受在岗员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职期间如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分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5、 停薪留职合同期未满,非本院工作需要,一律不得提前返岗。
6、停薪留职期满,由本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因病、伤、残或身体其它原因不适合返岗的,自动延长停薪留职时间,直到完全符合返岗条件为止。体检合格的,由本院根据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勘测设计院
机关管理制度
一、 考勤管理?
1.1 考勤管理是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也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本院要求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1.2 本院实行考勤签到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员工考勤表的发放、收集和汇总;各部室负责人对所属员工的早退、擅离职守进行考勤管理(院领导和副总工归口办公室管理),院分管领导负责对所属部室负责人的早退、擅离职守进行考勤管理。各部室负责人对考勤工作要认真负责,月底汇总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
1.3 本院作息时间与局机关作息时间同步,本院工作人员必须按时签到。
1.4 上班时间内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对承办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上班时间禁止大声喧哗或在电脑上打游戏。
1.5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半小时以上、一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论处;一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按旷工一天论处;一天不到按旷工两天论处。经常迟到、早退和擅离职守者,但每次时间不足半小时,按考勤表上记载的次数,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酌情累计旷工时间。
二、假期管理
2.1 请事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1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批准;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未经批准或假期逾限未办理续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2.2 请病假须持当地人民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3 请婚假、产假,须持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后休假,并享受有关政策待遇。请探亲假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经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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