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0.6 利用外资项目现金流量表(国内投资,万元)
┌───┬────────────┬────────────────┬──┐ │序号 │ 项 目 │ 年 份 │合计│ │ │ ├─────┬────┬─────┤ │ │ │ │建设期 │运行初期│正常运行期│ │ │ │ ├─┬─┬─┼─┬──┼─┬─┬─┤ │ │ │ │1 │…│…│…│… │…│…│n │ │ ├───┼────────────┼─┼─┼─┼─┼──┼─┼─┼─┼──┤ │1 │现金流入量CI | | | | | | | | | | │1.1 │销售收入 │ │ │ │ │ │ │ │ │ │ │1.2 │提供服务收入 │ │ │ │ │ │ │ │ │ │ │1.3 │回收固定资产余值 │ │ │ │ │ │ │ │ │ │ │1.4 │回收流动资金 │ │ │ │ │ │ │ │ │ │ │2 │现金流出量CO | | | | | | | | | | │2.1 │固定资产投资中国内资金 │ │ │ │ │ │ │ │ │ │ │2.2 │流动资金中国内资金 │ │ │ │ │ │ │ │ │ │ │2.3 │国外借款本金偿还 │ │ │ │ │ │ │ │ │ │ │2.4 │国外借款手续费、承诺费、│ │ │ │ │ │ │ │ │ │ │ │利息支付 │ │ │ │ │ │ │ │ │ │ │2.5 │年运行资 │ │ │ │ │ │ │ │ │ │ │2.6 │销售税金及附加 │ │ │ │ │ │ │ │ │ │ │2.7 │所得税 │ │ │ │ │ │ │ │ │ │ │2.8 │特种基金 │ │ │ │ │ │ │ │ │ │ │3 │净现金流量(CI—CO) │ │ │ │ │ │ │ │ │ │ │4 │累计净现金流量 │ │ │ │ │ │ │ │ │ │ ├───┴────────────┴─┴─┴─┴─┴──┴─┴─┴─┴──┤ │评价指标 财务内部收益率: │ │ 财务净现值(ic= ): │ └────────────────────────────────────┘
8 综合经济评价补充指标
8.0.1 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在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上进行综合经济分析研究。
8.0.2 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以下经济评价补充指标,并与可比的同类项目或项目群进行比较,分析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1)总投资和单位功能投资指标;
(2)主要工程量、三材用量,单位功能的工程量和三材用量指标;
(3)水库淹没实物量和工程挖压占地面积,单位功能的淹没、占地指标。
8.0.3 对特别重要的水利建设项目,还应站在国民经济总体的高度,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
(1)在国家、流域、地区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的适应程度; (3)投资规模与国家、地区的承受能力;
(4)水库淹没、工程占地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
8.0.4 对工程规模大、运行初期长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分析以下经济评价补充指标,研究分析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1)开始发挥效益时所需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2)初期效益分别占项目总费用和项目总效益的比例。 附录A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
A1.0.1 水利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其在使用过程的损耗情况,拟定不同折旧年限,并据以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费,计入项目总成本费用。
A1.0.2 各类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表A1.0.2。
表A1.0.2 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 │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折旧年限│
│ │ (年)│ ├─────────────────────────────┼────┤ │一、堤、坝、闸建筑物 │ │ ├─────────────────────────────┼────┤ │1.大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的堤、坝、闸 │ 50 │ ├─────────────────────────────┼────┤ │2.中小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的堤、坝、闸 │ 50 │ ├─────────────────────────────┼────┤ │3.土、土石混合等当地材料堤、坝 │ 50 │ ├─────────────────────────────┼────┤ │4.混凝土、沥青等防渗的土、土石、堆石、砌石等当地材料堤、坝│ 50 │ ├─────────────────────────────┼────┤ │5.中小型涵闸 │ 40 │ ├─────────────────────────────┼────┤ │6.木结构、尼龙等半永久闸、坝 │ 10 │ ├─────────────────────────────┼────┤ │二、溢洪设施 │ │ ├─────────────────────────────┼────┤ │1.大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溢洪道 │ 50 │ ├─────────────────────────────┼────┤ │2.中小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溢洪道 │ 40 │ ├─────────────────────────────┼────┤ │3.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护砌溢洪道 │ 30 │ ├─────────────────────────────┼────┤ │4.浆砌块石溢洪设施 │ 20 │ ├─────────────────────────────┼────┤ │三、泄洪、放水管、洞建筑物 │ │ ├─────────────────────────────┼────┤ │1.大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管、洞 │ 50 │ ├─────────────────────────────┼────┤ │2.中小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管、洞 │ 40 │ ├─────────────────────────────┼────┤ │3.无衬砌管、洞 │ 40 │ ├─────────────────────────────┼────┤ │4.浆砌石管、洞 │ 30 │ ├─────────────────────────────┼────┤ │5.砖砌管、洞 │ 20 │ ├─────────────────────────────┼────┤
│四、引水、灌排渠(河)道、管网 │ │ ├─────────────────────────────┼────┤ │(一)大型 │ │ ├─────────────────────────────┼────┤ │1.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引水渠道 │ 50 │ ├─────────────────────────────┼────┤ │2.一般砌护的土质引水、灌排渠(河)道 │ 50 │ ├─────────────────────────────┼────┤ │3.混凝土、沥青等护砌、防渗渠(河)道 │ 40 │ ├─────────────────────────────┼────┤ │4.跌水、渡槽、倒虹吸等建筑物 │ 50 │ ├─────────────────────────────┼────┤ │(二)中小型 │ │ ├─────────────────────────────┼────┤ │1.一般砌护的土质引水、灌排渠道 │ 40 │ ├─────────────────────────────┼────┤ │2.混凝土、沥青等护砌、防渗渠道 │ 30 │ ├─────────────────────────────┼────┤ │3.塑料等非永久性防渗渠道 │ 25 │ ├─────────────────────────────┼────┤ │4.跌水、渡槽、倒虹吸、节制问、分水闸等渠系建筑物 │ 30 │ ├─────────────────────────────┼────┤ │(三)输、排水管网 │ │ ├─────────────────────────────┼────┤ │1.陶管、混凝土、石棉水泥管网 │ 40 │ ├─────────────────────────────┼────┤ │2.钢管、铸铁管网 │ 30 │ ├─────────────────────────────┼────┤ │3.塑料管 │ 20 │ ├─────────────────────────────┴────┤ │五、水井 │ │ ├─────────────────────────────┼────┤ │1.深井 │ 20 │ ├─────────────────────────────┼────┤ │2.浅井 │ 15 │ ├─────────────────────────────┼────┤ │六、河道整治控导工程 │ │ ├─────────────────────────────┼────┤ │1.抛石、砌石护岸 │ 25 │ ├─────────────────────────────┼────┤ │2.丁坝、顺坝等控导工程 │ 20 │ ├─────────────────────────────┼────┤ │七、房屋建筑 │ │ ├─────────────────────────────┼────┤ │1.金属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2.钢筋混凝土、砖石混合结构 │ 40 │ ├─────────────────────────────┼────┤ │3.永久性砖木结构 │ 30 │ ├─────────────────────────────┼────┤ │4.简易砖木结构 │ 15 │ ├─────────────────────────────┼────┤ │5.临时性土木建筑 │ 5 │ ├─────────────────────────────┼────┤ │八、金属结构 │ │ ├─────────────────────────────┼────┤ │1.压力钢管 │ 50 │ ├─────────────────────────────┼────┤ │2.大型闸阀、启闭设备 │ 30 │ ├─────────────────────────────┼────┤ │3.中小型闸阀、启闭设备 │ 20 │ ├─────────────────────────────┼────┤ │九、机电设备 │ │ ├─────────────────────────────┼────┤ │1.大型水轮机组 │ 25 │ ├─────────────────────────────┼────┤ │2.中小型水轮机组 │ 20 │ ├─────────────────────────────┼────┤ │3.大型电力排灌设备 │ 25 │ ├─────────────────────────────┼────┤ │4.中小型电力排灌设备 │ 20 │ ├─────────────────────────────┼────┤ │5.中小型机排、机灌设备 │ 10 │ ├─────────────────────────────┼────┤ │十、输配电设备 │ │ ├─────────────────────────────┼────┤ │1.铁塔、水泥杆 │ 40 │ ├─────────────────────────────┼────┤ │2.电缆、木杆线路 │ 30 │ ├─────────────────────────────┼────┤ │3.变电设备 │ 25 │ ├─────────────────────────────┼────┤ │4. 配电设备 │ 20 │ ├─────────────────────────────┼────┤ │十一、水泵和喷灌设备 │ │ ├─────────────────────────────┼────┤ │1.离心泵 │ 12 │ ├─────────────────────────────┼────┤ │2. 深井泵 │ 8 │ ├─────────────────────────────┼────┤ │3.潜水泵 │ 10 │ ├─────────────────────────────┼────┤
│4.喷灌设备 │ 6 │ ├─────────────────────────────┼────┤ │十二、工具、设备 │ │ ├─────────────────────────────┼────┤ │1.生产工具、用具、勘测、实验、观测、研究等仪器设备 │ 10 │ ├─────────────────────────────┼────┤ │2. 铁路运输设备、钢质水上运输设备 │ 25 │ ├─────────────────────────────┼────┤ │3.汽车等机动设备 │ 15 │ ├─────────────────────────────┼────┤ │4. 木质水上运输设备 │ 10 │ └─────────────────────────────┴────┘
注 本表是在1985年原水电部颁布《水利经济计算规范》附录“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年大修理费率表”的基础上,参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部分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年折旧率表”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等有关文件,研究修订的。
附录B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的暂行规定
B1.0.1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的目的在于计算项目各项功能应承担的费用及其经济评价指标,确定项目的合理开发规模,供决策研究。
B1.0.2 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
B1.0.3 为各功能服务的共用工程费用,应通过费用分摊,合理分出各功能应承担的费用。
B1.0.4 仅为某几项功能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先将这几项功能视为一个整体,参与总费用的分摊,再将分得的费用在这几项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B1.0.5 主要为某一特定功能服务,同时又是项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其他功能也有一定效用的工程设施,应计算其替代的共用工程费用,并在各受益功能之间进行分摊。超过替代共用工程费用的部分由该特定功能承担。
B1.0.6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中专为某个功能服务的工程费用,应由该功能自身承担。 B1.0.7 因兴建本项目使某功能受到损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其原有效能所需的费用,应由各受益功能共同承担。超过原有效能而增加的工程费用由该功能承担。
B1.0.8 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各功能利用建设项目的某些指标,如水量、库容等比例分摊。 (2)按各功能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费用现值的比例分摊。 (3)按各功能可获得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
(4)按“可分离费用一剩余效益法”分摊。
(5)当项目各功能的主次关系明显,其主要功能可获得的效益占项目总效益的比例很大时,可由项目主要功能承担大部分费用。次要功能只承担其可分离费用或其专用工程费用。
B1.0.9 对特别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可同时选用2~3种费用分摊方法进行计算,选取较合理的分摊成果。
B1.0.10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合理性检查: (1)各功能分摊的费用应小于该功能可获得的效益。
(2)各功能分摊的费用应小于专为该功能服务而兴建的工程设施的费用或小于其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费用。
(3)各功能分摊的费用应公平合理。
附录C 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影子价格的计算方法 C1 总则
C1.0.1 本附录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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