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防潮层。对于地沟内管道和设备的保温结构,宜增设防潮层。 保冷结构应由保冷层、防潮层和保护层组成。 第4.4.3条
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350mm管道采用硬质隔热材料时,隔热结构可由多百瓣组成。 第4.4.4条
管道的隔热材料,宜选用硬质或半硬质管壳。 第5.2.9条
保温层厚度大于100mm或保冷层厚度大于80mm时,如采用一种隔热制品,应分两层或多层施工,且各层的厚度宜接近;如采用异种隔热制品,每种材料的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5.4.6条
设备、管道保冷的金属保护层,其纵向接缝应咬接。 9 SH3022-1999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钢制设备、管道及其附属钢结构的外表面涂料防腐蚀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表面温度超过500oC的设备和管道的外表面涂料防腐蚀。本规范不包括设备和管道的表面色和长输管道的涂料防腐蚀。 第3.1.1条
涂料的选用,应遵守下列原则: 1 与被涂物的使用环境相适应;
2 与被涂物表面的材质相适应; 3 各层涂料正确配套; 4 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5 具备施工条件。 第3.1.2条
碳素钢、低合金钢的设备、管道及其附属钢结构表面应涂漆。 第3.2.1条
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应与国标《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中典型样板照片对比确定。 第3.2.3条
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分为下列四级: 1 St2—彻底的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钢材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层等附着物。
2 St3—非常彻底的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
钢材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层等附着物,除锈应比St2更为彻底,底材显露部分的表面应具有金属光泽。
3 Sa2—彻底的喷射或抛射除锈
钢材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且氧化皮、铁锈和油漆层等附着物已基本清除,其残留物应是牢固附着的。
4 Sa2.5—非常彻底的喷射或抛射除锈
钢材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应仅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 第3.3.2条
除下列情况外,隔热的设备和管道应涂1~2道酚醛或醇酸防锈漆。
1 沿海、湿热地区保温的重要设备和管道,应按使用条件涂耐高温底漆;
2 保冷的设备和管道可选用冷底子油、石油沥青或沥青底漆,且宜涂1~2道。 第3.4.1条
埋地设备和管道表面处理的除锈等级应为St3. 第3.4.3条
埋地管道穿越铁路、道路、沟渠,以及改变埋设深度时的弯管处,防腐蚀等级应为特加强级。 第3.4.6条
玻璃布宜采用含碱量不大于12%的中碱布,经纬密度为10X10根/cm2,厚度为0.10~0.12mm,无捻、平纹、两边封边、带芯轴的玻璃布卷。不同管径适宜的玻璃布宽度见表3.4.6。 10 SH3012-1999石油化工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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