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中与管道相关的条例
1 GB50160-92(1999年版)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类、乙类。甲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为<10%(体积),例如:氢气;乙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为>10%(体积),例如:氨。 第2.0.2条
液化烃(甲A类):15oC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分为甲B、乙A、乙B、丙A、丙B。
甲B类可燃液体:甲A类以外,闪点<28oC,例如:汽油、苯; 乙A类可燃液体:闪点≥28oC至≤45oC,例如:煤油; 乙B类可燃液体:闪点>45oC至<60oC,例如:35号轻柴油; 丙A类可燃液体:闪点≥60oC至≤120oC,例如:乙二醇; 丙B类可燃液体:闪点>120oC,例如:润滑油。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可燃液体;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可燃液体。 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 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第4.1.1条
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7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4.2.8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件(箱),应正压通风。 第4.2.12条
一、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
装置外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穿式道路;
二、 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m。
第4.2.17条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4.2.19条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25条
三、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置地坑或地漏,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第4.2.31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们,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们,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第4.2.32条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
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
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 的乙B类、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
二、 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
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三、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第4.2.33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第4.3.1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介质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第4.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第4.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第4.3.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
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第4.3.5条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oC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oC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第4.3.6条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一侧,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mm 的净距。 第4.3.7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
切断阀;
二、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道
阀间设置检查阀。
第4.3.8条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除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车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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