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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与管道相关的条例(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5-1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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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 第4.4.5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置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第4.4.8条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第4.4.9条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第4.4.10条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4.4.13条

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三、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严禁可燃气体放空。 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夜体设备的承重

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 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然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架、支架、裙座; 三、 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五、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

等于或大于25t的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

第4.6.17条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甲、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 第5.1.3条

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5.2.23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5.2.24条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

第5.3.16条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其垫片应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全压力式储罐,应安装为储罐注水用的管道及阀门。 第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5.6.1条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空气、惰性气、酸性气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第5.6.2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第5.6.3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第5.8.5条

在无隔热层,不排空的地上甲、乙类液体管道的每对切断阀之间,应采取泄压措施。

第6.1.1条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可燃液体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一、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oC 的水;

二、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第6.1.2条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第6.1.4条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一、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二、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

出口。 第6.1.6条

一幢建构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房间时,每个房间的生产污水管

道,应有独立的排水出口并设水封。 第6.1.7条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宜在防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用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措施;

一、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 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静电接地专用接地线。

2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 m的单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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