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学院志愿者服务通用知识大纲
一、体能训练
身体健康是进行长期志愿服务的前提。保持身体健康,首先要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并且保证每天睡眠不少于7小时。其次一日三餐要均衡营养。最后适当参加文体活动,增强自身体能。
二、自我保护
学会自我保护是进行长期志愿服务的重要条件。学会自我保护,首先如果遇到不伤害原则的事件,要运用本次志愿活动规则进行自我保护。其次如果遇到伤害原则的事件,要勇于拒绝,并且及时向警察及身边人员求助。最后如果活动现场遇到人为或突发性灾害,一定要先保证自身安全,再协助搭救他人。
三、心理暗示
心理健康是进行长期志愿服务的基本保障。保持心理健康,首先要磨砺自身的意志,增强抗挫能力。其次以奉献中寻找快乐、广交朋友的心态,积极、热情地工作。最后提升自我激励控制的能力,在任何时候都控制住情绪,时刻以志愿精神要求自己。保持心情愉悦,告诉自己现在的工作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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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通用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节 处理重大问题(火灾、爆炸、台风等突发事件)
当听到消防警报时,要严格地按照管理部门统一部署,迅速而及时地指引在场人员使用最近的消防出口(或路径),并带领大家统一、有序、迅速地离开危险区域。特别注意:
1、不要携带过多过重的物品。 2、不要使用电梯。
3、到指定的安全区域。
4、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接受进一步指示。
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1、依法执行原则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相关程序采取应对措施。突发事件的处理要随机应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也要强调依法执行,以防出现更多不可控因素。
2、人道主义原则
在突发事件处理时首先要考虑人道主义的原则,把抢救和安置受伤群众放在第一位。
3、快速反应原则
预警处置突发事件要坚持一个“快”字,安保志愿者要做到预警反应快、警情上报快、预案落实快;预警发布后,安保志愿者要坚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按照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人员
伤亡和社会影响,降低企业财产损失。 4、分区管理原则
一旦突发事件预警发生后,各处保安志愿者应照责任区的划分,先行定时、定岗、定位检查,做好自检记录并签订检查结果责任书,为分区安保指挥机构和指挥人员提供依据,作出正确判断。
第二节 发现可疑物品
发现无人看管的物品,志愿者应首先判断其是否为可疑物品。若确定为可疑物品,应迅速通知活动管理部门,并向安保部汇报,现场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对讲机,警告任何人不能接近、直至处理人员到来,协助疏散人群,配合处理部门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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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第三节 发现遗失物品
可移交至相关负责人,由其统一登记及保管。
第四节 消防应急对策
一、断电
1、立即联络工作人员,报告并咨询相关情况;
2、拿出备用照明工具,安抚游客并提醒游客保护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有序疏散游客。
二、有烟气出现
1、立刻与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将相关情况报告清楚;
2、告知游客远离烟气发生地,尽量捂住口鼻,指挥游客有序安全疏散。如烟气较浓,告知游客匍匐前进。
三、电线电器设备打火花
1、马上与场内工作人员联系,说明电线、电器设备打火花的具体方位; 2、使用灭火器将初期火苗、火星扑灭。
四、消防警铃响起
1、与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告知铃响位置,确认警铃是否误报; 2、若确认为火灾,安抚游客,告知其不要恐慌,安排其有序撤离; 3、当确认是误报时,告知游客实际情况,配合工作人员对误报复位。
五、发生拥挤踩踏事件
1、立即报告工作人员具体状况; 2、有目标地引导公众疏散; 3、快速精准告知防护技巧;
4、及时拨打110、119、120等寻求援助。
六、自动喷水系统管道漏水
1、及时联络工作人员,清楚报告漏水的具体部位; 2、告知游客小心通过,不要滞留,维持好秩序。
七、疏散指示灯不亮
1、联系工作人员,告知不亮的指示灯详细位置,尽快维修; 2、于疏散指示灯处手持手电筒,指引游客正确疏散。
八、游客随意触动消防设备
1、劝说其停止相应行为,详细耐心说明设备的重要性; 2、对相关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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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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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应急援助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委托给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 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
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 (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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