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有权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和提出质询,对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上级工会组织或行政应给予支持。
(六)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
(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
(四)自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同级职工代表中的党政工团领导、基层工会干部和先进模范人物组成,人数一般为代表总数的10%左右。主席团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主席团成员由工会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党委审查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三)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对议案讨论审议的意见,审查大会有关决议,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职工民主议事会
(一)公司实行三级职工民主议事会制度。公司、二级单位、车间职工民主议事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民主议事会的具体工作,民主议事会设主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
(二)民主议事会代表的产生、权利义务及更换
1.民主议事会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和一线职工代表担任。二级单位职工民主议事会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9人;车间民主议事会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30%,且不得少于5人。民主议事会代表候选人由同级工会酝酿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民主议事会代表在议事会议上有表决权、提案权及发表意见权。
3.民主议事会代表有参加议事会议,收集整理反映职工群众意见、要求及宣传、贯彻、执行议事会表决结果的义务。
4.民主议事会代表在任期内如不能继续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时,由原推选单位负责更换。
(三)民主议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民主议事会代表出席,会议由民主议事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民主议事会在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获得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四)民主议事会议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督办落实。民主议事会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小组)。委员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
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担任,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二)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议案的审查、立案工作,根据需要内设企管法规、生产经营、劳动人事、安全环保、生活福利等若干专业小组,其成员一般由专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担任。
2.负责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召开之前,对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审议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事项、方案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正式审议。
3.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立项实施和信息反馈,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议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
(三)民主评议干部委员会(小组)的职责
1.负责制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和方案,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2.对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3.负责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和统计测评结果,客观的做出评价,将结果报送上级组织干部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奖惩、选拔使用和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依据,并在适当范围公布民主评议结果。
第五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公司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获得应到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和通过。
(三)公司各级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由同级党组织审定同意后,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文件草案,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时间不少于7天,通过职工代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分团组民主评议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二级单位、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三)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以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四)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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