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和谐统一,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坚持推动和谐企业建设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地维护职工权益,努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五条 本章内容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下列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 3.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涉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5.公司内部全局性改革重组、业务整合、组织机构设臵调整方案和人员整体分流安臵方案。
6.涉及公司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环境卫生及矿区生活环境改善重大措施。
7.公司年度业务招待费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8.关于集体合同中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教育培训、工资保险与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等内容执行情况报告。
9.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
10.其它须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的事项。 (二)审议通过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下列事项,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1.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职工工资调整及企业年金方案。 2.公司年度福利费提取使用计划。
3.公司有关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职工奖惩、考勤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职工疗休养及健康体查、困难职工帮扶救助资金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4.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和改革方案。 5.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
(三)监督评议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四)民主选举权。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方代表。
(五)法律、法规赋予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经理)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和厂长奖励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事项,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行使监督评议权,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四)依法选举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方代表。
第八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车间主任工作报告、生产管理中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车间绩效考核方案,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三)听取和审议车间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报告,开展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
(四)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选举车间职工民主议事会成员。
第三节 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资格和条件
(一)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和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好的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如实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和资格终止
(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其所在单位(分厂、车间)工会,按照分配的名额和代表条件,酝酿讨论提出出席上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车间工会按照规定的比例和代表条件提出候选人,组织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选举结果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批准后,代表资格有效。
(四)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代表选举单位职工的意愿,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的程序罢免或撤换本单位不符合条件的职工代表。
(五)各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原选举单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内退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终止。
(六)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构成
(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为职工总数的1.5%。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比例,101-2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35%-30%;201-5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25%-20%;501-10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5%-10%,;1001-2000人的,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10%-6%;2000人以上的,代表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101-200人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25%;201-300人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20%;300人以上的,代表不低于职工人数的15%;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35%;二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先进模范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职工代表原则上按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团长,职工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联合组团,团长由上级工会提名并征得本团代表同意。代表团团长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日程安排组织职工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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