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6 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频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
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条文】4.3.6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2 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3 应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 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5款第3~5项的规定。
【条文】4.3.7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
2 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8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 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入口控制装置。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9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5条第1~6款的规定。
2 宜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未设置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各子系统的管理软件应能实现与相关子系统的联动。当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有人员值班的监控室。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条文】4.3.10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条文】4.3.11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7条1款的规定。
2 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看清重点部位人员的活动情况。
【条文】4.3.12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8条1、2款的规定。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13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4.3.5条第2款及其第1、2项的规定。
3 应符合第4.3.5条第3款及其第1项的规定。
4 应符合第4.3.5条第4款的规定。
5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联动互锁门。
6 宜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4.3.5条第6
款的规定。
7 可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宜安装在监控室,没有监控室的,宜安装在安全区域。
【条文】4.3.14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条文】4.3.15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2 应符合4.3.11条第2款的规定。
【条文】4.3.16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4.3.12条的规定。
Ⅴ 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条文】4.3.17 重点目标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不包括银行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等实体目标。
【条文】4.3.18 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条文】4.3.19 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条文】4.3.20 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藐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Ⅵ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3.21 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2 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3 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 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6 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条文】4.3.22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2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3 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
4 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5 报警控制器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位。
6 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条文】4.3.2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 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 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时间、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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