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3dB处。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放大器: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处;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时的不平坦度不小于6dB处。
2)射频电缆传输方式。
——摄像机在传输干线某处相对集中时,宜采用混合器来收集信号;
——摄像机分散在传输干线的沿途时,宜选用定向耦合器来收集信号;
——控制信号传输距离较远,到达终端已不能满足接收电平要求时,宜考虑中途加装再生中继器。
3)无图像传输方式
——监控距离在10Km范围内时,可采用高频开路传输;
——监控距离较远且监视点在某一区域较集中时,
应采用微波传输方式。需要传输距离更远或中间有阻挡物时,可考虑加微波中继;
——无线传输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发射功率应不干扰广播和民用电视,调制方式宜采用调频制。
3 光端机、解码箱或其它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具有良好的密闭防水结构。
【条文】3.11.4 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的规定。
2 非综合布线系统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规定:
1)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的敷设方式。当线路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须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2)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3)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的地段。
4)与其它管道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条文】3.11.5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的规定。
2 非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机械损伤的电(光)缆,或改、扩建工程使用的电(光)缆,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
2)在新建的建筑物内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电(光)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3)下列情况可采用明管配线:
——易受外部损伤;
——在线路路由上,其它管线和障碍物较多,不宜明敷的线路;
——在易受电磁干扰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
4)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3 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第2.3.7条的要求。
4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5 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60%;线缆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6 电缆沿支架或在线槽内敷设时应在下列各处牢固固定:
1) 电缆垂直排列或倾斜坡度超过45°时的每一个支架上;
2) 电缆水平排列或倾斜坡度不超过45°时,在 每隔1~2个支架上;
3) 在引入接线盒及分线箱前150~300mm处。
7 明敷设的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1.5m,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m。
8 线缆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当线缆进入建筑物后,线缆沟道与建筑物间应隔离密封。
9 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
10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11 同轴电缆应一线到位,中间无接头。
【条文】3.11.6 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光缆前,应对光纤进行检查。光纤应无断点,其衰耗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核对光缆长度,并应根据施工图的敷设长度来选配光缆。配盘时应使接头避开河沟、交通要道和其它障碍物。架空光缆的接头应设在杆旁1m以内。
2 敷设光缆时,其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经的20倍。光缆的牵引端头应作好技术处理,可采用自动控制牵引力的牵引机进行牵引。牵引力应加在加强芯上,其牵引力不应超过150kg;牵引速度宜为10m/min;一次牵引的直线长度不宜超过1km,光纤接头的预留长度不应小于8m。
3 光缆敷设后,应检查光纤有无损伤,并对光缆敷设损耗进行抽测。确认没有损伤后,再进行接续。
4 光缆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他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5 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
6 管道敷设光缆时,无接头的光缆在直道上敷设时应有人工逐个入孔同步牵引;预先作好接头的光缆,其接头部分不得在管道内穿行。光缆端头应用塑料胶带包扎好,并盘圈放置在托架高处。
7 光缆敷设完毕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12 供电设计
【条文】3.12.1 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
【条文】3.12.2 系统设备应进行分类,统筹考虑系统供电。
【条文】3.12.3 根据设备分类,配置相应的电源设备。系统监控中心和系统重要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系统前端设备视工程实际情况,可由监控中心集中供电,也可本地供电。
【条文】3.12.4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应根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的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条文】3.12.5 电源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稳态电压偏移不大于±2%;
2 稳态频率偏移不大于±0.2Hz;
3 电压波形畸变率不大于5%;
4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0~4ms;
5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稳频稳压、不间断电源供电或备用发电等措施。
【条文】3.12.6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
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裕量。
3.13 监控中心设计
【条文】3.13.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条文】3.13.2 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应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
【条文】3.13.3 监控中心室内地面应防静电、光滑、平整、不起尘。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小于2.1m。
【条文】3.13.4 监控中心内的温度宜为16~30°C,相对湿度宜为30%~75%。
【条文】3.13.5 监控中心内应有良好的照明。
【条文】3.13.6 室内的电缆、控制线的敷设宜设置地槽;当不设置地槽时,也可敷设在电缆架槽、电缆走廊、墙上槽板内,或采用活动地板。
【条文】3.13.7 根据机架、机柜、控制台等设备的相应位置,应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槽的高度和宽度应满足敷设电缆的容量和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条文】3.13.8 室内设备的排列,应便于维护与操作,并应满足本规范3.5节和消防安全的规定。
【条文】3.13.9 控制台的装机容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留有扩展余地。控制台的操作部分应方便、灵活、可靠。
【条文】3.13.10 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 m,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m,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m。
【条文】3.13.11 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条文】3.13.12 监控中心的供电、接地与雷电防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3.12和3.9的相关规定。
【条文】3.13.13 监控中心的布线、进出线端口的设置、安装等,应符合本规范3.11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4.1 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条文】4.1.1 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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