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48—2004
第一章 总则
【条文】1.0.1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条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条文】1.0.3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根据其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和独立验收。
【条文】1.0.4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
【条文】1.0.5 各类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条文】1.0.6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条文】2.0.1 安全防范产品 security & protection products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领域的特种器材或设备。
【条文】2.0.2 安全防范系统(SPS) security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2.0.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ESPS)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查等功能(或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通常也称为技防工程。
【条文】2.0.4 入侵报警系统(IAS)intrudera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2.0.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VSCS)video surveillance & control system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2.0.6 出入口控制系统(ACS)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2.0.7 电子巡查系统 guard tour system
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
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条文】2.0.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parking lots management system
对进、出停车库(场)的车辆进行自动登录、监控和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条文】2.0.9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explosion
检查有关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和/或其他违禁品的电子设备系统或网络。
【条文】2.0.10 安全管理系统 (SMS)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对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进行组合或集成,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有效联动、管理和/或监控的电子系统。
【条文】2.0.11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存在于防护对象本身及其周围的、对其构成安全威胁的程度。
【条文】2.0.12 防护级别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防护对象的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水平。
【条文】2.0.13 安全防护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风险等级被防护级别所覆盖的程度。
【条文】2.0.14 探测 detection
感知显性风险事件或/和隐性风险事件发生并发出报警的手段。
【条文】2.0.15 延迟 delay
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进程的措施。
【条文】2.0.16 反应 response
为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动。
【条文】2.0.17 误报警 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
【条文】2.0.18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风险事件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条文】2.0.19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执行安全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
织和管理等)。
【条文】2.0.20 实体防范(物防)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条文】2.0.21 技术防范(技防)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安全防范手段。
【条文】2.0.22 防护对象(单位、部位、目标) protection object
由于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的对象,通常包括某个单位、某个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或其内外的某个局部范围以及某个具体的实际目标。
【条文】2.0.23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
【条文】2.0.24 监视区 surveillance 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条文】2.0.25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
【条文】2.0.26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
【条文】2.0.27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条文】2.0.28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根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
外层层设防的防护措施。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条文】2.0.29 均衡防护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的安全防护水平基本一致,无明显薄弱环节或“瓶颈”。
【条文】2.0.30 抗易损防护 anti-damageable protection
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持久运行并便于维修和维护的技术措施。
【条文】2.0.31 纵深防护体系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systems
兼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的防护体系。
【条文】2.0.32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 control centre;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条文】2.0.33 报警接收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re
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的处所。通常也称为接处警中心(如公安机关的接警中心)。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条文】3.1.1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安全防范应用系统。
【条文】3.1.2 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条文】3.1.3 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应采用先进而成熟的技术、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条文】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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