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管理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中文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如果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如果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
3、应用软件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对系统操作员的管理。设定操作员的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2)系统状态显示。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状况(断电、欠压等)、受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的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状况等。
3)系统控制。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4)处警预案。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5)事件记录和查询。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回放。
6)报表生成。可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报警时能实时自动打印报警报告(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值班员的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条文】3.4.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
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 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 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6 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7 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它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8 在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发出报警的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条文】3.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记录、回放。对高风险的防护对象,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及信息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条文】3.4.4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在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重要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对受控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并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能。
2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3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在授权的情况下修改。
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与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
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5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开启。人员集中场所应采用平推外开门,配有门锁的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他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其他应急疏散门,可采用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条文】3.4.5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及时报警。
2 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条文】3.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的行车指示;
——车辆出入识别、比对、控制;
——车牌和车型的自动识别;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自动计费与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的联网与监控管理;
——停车场整体收费的统计与管理;
——分层的车辆统计与在位车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 宜在停车库(场)的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 宜在停车库(场)的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 系统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与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联动;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也可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 独立运行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条文】3.4.7 根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内外(如民用机场、车站、码头)或特殊场所(如大型集会入口处、核电站、重要物资存储地、监狱等)临时或永久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安全检查系
统的设计,应能对规定的爆炸物、武器或其它违禁物品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系统的探测率、误报率和人员物品的通过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探测应不对人体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
2 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如用于核设施)的设计、所用设备、材料,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产生辐射泄漏或影响环境安全。
3 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如监狱设施的周界高压电网)的设计,应遵从“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3.5 安全性设计
【条文】3.5.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器材的安全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条文】3.5.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应能防止由于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以及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的伤害。系统的任何操作都不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2 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的气体、X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3 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的保护措施。
4监控中心(控制室)的面积、温度、湿度、采光及环保要求、自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并符合本规范3.13节的相关要求。
【条文】3.5.3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供电应安全、可靠。应设置备用电源,以防止由于突然断电而产生信息丢失。
2 系统应设置操作密码,并区分控制权限,以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安全。
3 信息传输应有防泄密措施。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措施,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措施。
4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
【条文】3.5.4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系统的防破坏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侵报警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
2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
3系统宜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4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防系统宜考虑遭受意外电磁攻击的防护措施。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条文】3.6.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的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的规定。试验的严酷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在
设计文件中确定。线缆的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条文】3.6.2 传输线路的抗干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力系统与信号传输系统的线路应分开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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