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2.19 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2.4条的规定。
【条文】4.2.20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2.6条第1款的规定。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胁迫进入报警功能。
【条文】4.2.2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条第1、2款的规定。
【条文】4.2.22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宜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能进行摄像。
【条文】4.2.23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2.9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4.2.16条第2款的规定。
3 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 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5 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条文】4.2.24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 应符合第4.2.10条第2款的规定。
3 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条文】4.2.25 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4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条文】4.2.26 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相应的实体阻挡装置联动。
2 周界装置需要灯光照明时,两灯之间距地面高度l m处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lx。
3 当周界报警发生时,应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一、二级防护系统应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条文】4.2.27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3 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4 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
5 现场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电间内。
【条文】4.2.2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画面定格功能。
2 视频报警装置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 应能对多路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应能定时录像、报警自动录像和停电后自动录像。
4 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性图像分解等功能的录像设备。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5 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6 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标的最低照度条件。
7 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
监控。
8 摄像机室外安装时宜有防雷措施。
【条文】4.2.29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 每一次有效出入,都应能自动存贮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3 应保证整个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计时一致性。
4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非法进入和胁迫进入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条文】4.2.30 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量隐蔽。
2 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 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4 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
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查报到。
【条文】4.2.31 专用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以专用传输线或公共电话网组成的有线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信机。
2 应保证监控中心与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厅之间的双向对讲通信。
【条文】4.2.32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地图和/或模拟屏应能实时显示报警位置。
2 运行数据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以贮存管理需要的运行记录。
3 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4 系统中应储存警情处理预案。
5 系统的软件应汉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条文】4.3.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条文】4.3.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条文】4.3.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
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
级别。
【条文】4.3.4 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条文】4.3.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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