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按现行的财务制度执行。 五、资金支付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和“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和完成物资验收后,凭批准的采购计划、资金支付申报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由财务核算中心总会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复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核算中心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7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电子化大卖场”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5万元以下的不需要签订采购合同)和完成物资验收后,凭批准的采购计划、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由财务核算中心总会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复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核算中心按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7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自行采购的项目(不含1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和完成物资验收后,凭批准的采购计划、询价结果(需询价小组签名)、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由财务核算中心总会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复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务核算中心支付(1000元-3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无需提供询价结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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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走访、探望、慰问管理制度
为规范走访慰问的管理、实施和标准,增强机关凝聚力、改善党群关系、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分工。办公室、机关工会根据被慰问对象不同而对应实施。办公室主要负责挂钩帮扶困难群众或单位;工会主要负责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老同志及灾害募捐等慰问工作;财务核算中心按相关规定负责经费统筹工作。
二、走访慰问的范围与对象
有下列对象因伤病、意外事故、天灾人祸等情况住院的或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由工会统一组织探望、慰问和组织。
1. 在职的机关正式干部职工; 2. 离退休干部职工;
3. 长期借用在机关从事各类工作的人员和长期临时工; 4. 从事机关指定的工作而发生意外的人员; 5. 干部职工的配偶及其双方父母; 6. 遇到自然灾害需要募捐的灾区。
下列对象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走访、探望和慰问。 1. 上级安排或中心管委会确定帮扶的困难群众; 2. 文明办、综治办及其他部门分配挂钩帮扶的单位; 3. 中心管委会确定挂钩共建单位。 三、走访慰问的实施
(一)对住院及逝世的探望、慰问按以下规定实施
1. 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病住院由机关工会组织一次探望,慰问品在1000元以内开支(特殊重病号可适当增加探望次数,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
2. 干部职工的配偶、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去世,由机关工会组织一次探望,探望经费可在2000元以内开支;
3. 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去世,由机关工会组织实施治丧工作;
4. 其他对象的探望慰问由机关工会提出,使用部门负责人代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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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5. 特殊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由中心管委会领导或指派相关人员办理。
6. 慰问经费额度,可根据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适当调整。 (二)对困难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按以下规定实施
1. 因天灾人祸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由机关工会向主任办公会申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视情况另行研定;
2. 因家属长期患病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每年机关工会可分别向主任办公会和市总工会申请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3. 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机关工会还可组织职工募捐的形式予以扶助。
(三)对挂钩帮扶困难群众或单位的走访慰问工作由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实施
1. 上级分配或中心管委会确定帮扶的困难群众,慰问经费额度上级有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规定标准的,参照市级其他单位标准执行;
2. 文明办、综治办及其他部门分配挂钩帮扶的单位,帮扶经费额度、方式及时间按文件规定规定执行;
3. 挂钩共建单位,由办公室根据当年现实情况,拟定慰问方案,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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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确保中心车辆安全、有序运行,更好地保障中心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职责
1. 负责日常车辆使用的统一调派。
2. 联系安排车辆维修、保险、车用物品采购等事项。 3. 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公布维修、油耗等情况。 4. 负责驾驶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 二、车管职责
1. 协助办公室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增强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2. 协助办公室定期统计、公布车辆维修、里程、油耗等情况。每个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核对、记录一次上个月每部车辆的行车里程。
3. 协同驾驶员核验车辆保障并提出送检意见,负责检查检修质量、审核更换零配件和修理费价格。
4. 负责定期不定期对车辆使用、停放、卫生及驾驶员出勤、值班、违章、在岗等情况进行督查,向办公室提出驾驶员月奖励、月处罚建议,并登记存档,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驾驶员职责
1. 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办公室车管统一调度,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严格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延误。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
2. 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违章停靠,不开“特权车”。
3. 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4. 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车管报备上一个月的行车记录,作为核发差旅费补贴的凭据。
5. 驾驶员保持通讯通畅,上班时间没有行车任务的,应在单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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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待命,因事需要离开的,应向车管报告去向。
四、车辆使用
1. 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定点停放,严禁私自出车,使用科室及下属单位需提前填报车辆使用派车单。
2. 中心管委会主任用车由办公室配备,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实行相对固定用车。
3. 车辆在上班期间由办公室负责监管,下班期间由车辆驾驶员所属领导及下属单位负责监管。
4. 公务用车在莆田辖区内由分管副主任审批,超出莆田辖区内的,由主任审批,严禁公务车辆私用。
5. 本市辖区内其他工作人员公务用车,用车人应提前半天与办公室联系,同一地点原则上同车前往,尽量减少用车次数,降低行政成本。
6. 往市辖区外出差、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中心管委会领导用车给予保证;其他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往同一地点,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贵重物品、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予以派车。
五、车辆维修、加油、保险和车上物品配备
1. 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定点采购车上物品。维修厂家和车上物品提供商由办公室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服务、收费等情况选定。
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或配备物品的,一律按照程序先行报批。由驾驶员填写《车辆修理审批单》或《车上物品配备审批单》,按要求分别送相关人员审批,车辆大修、报废等涉及车辆管理的重大事项,需经中心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购买零配件、修理工具和车上物品,一般应由车管同驾驶员一起采购。付款原则上采取转账支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车辆每行驶5000-6000公里“三清”一次;原则上行驶40000公里以上更换轮胎。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或购臵配件的,须报办公室同意,否则,不予报销配件购臵费用和维修费用。
2. 实行IC卡定点加油。由办公室为每部车辆办理中石化定点加油IC卡,并制订油品,一车一卡。办公室每月参照车辆排量和行车里程情况,为每部车辆预分配油料额度,充入该车IC卡。当月油料额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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