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园林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为局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责任追究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为:在市政园林工程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管理、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均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
三、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处罚并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四、责任追究形式
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等形式追究责任。
五、主要情形
(一)在市政园林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以个人名义插手工程招投标干预工程建设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擅自提高工程造价,造成经济损失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审批不严、越级审批、越权审批、私自审批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超越执法范围和权限进行执法的,在执法范围内放任管理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拔干部、安臵人员,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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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发展、干部考察、招工招干、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审批先进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原则进行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财务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调动资金、外借资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违规报销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责任追究部门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由局党委责成局纪委、人事科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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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政园林系统人事管理工作规范人事工作程序,现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园林系统人事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凡涉及到干部调配、人员调动、复退伍军人安臵、工资变动、职称晋升等人事事宜均由局党委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者干扰人事工作。
二、加强对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进人管理。凡正式调入人员必须由局人事科审核人员编制后,并征求分管单位领导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局机关借调人员必须由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局人事科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并明确党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工作职责、福利待遇等事项。
三、加强对工资变动的程序管理。凡因政策性增资调资由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局人事科向局财务科下达工资变动通知后执行工资变动。凡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变动、晋级、评优等,需要变动工资时,局人事科报分管人事、财务的领导审批后,向局财务科下达工资变动通知,执行变动工资。
四、加强对职称评定工作的管理。凡局系统干部职工晋升中高级职称的,必须由局人事科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能上报。凡晋升初级、起点职称的,由局人事科根据各单位职称核定情况直接审批。
五、加强人事工作纪律
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凡属局人事科承办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并将审批意见存档备查。凡属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组织程序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者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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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局机关 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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