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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息汇编劳有所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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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新民网 2007-11-8

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揭牌

11月9日,本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揭牌成立,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沙忠飞出席揭牌仪式并讲话。该劳动仲裁院是继浦东新区之后本市第二家劳动仲裁院。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二十年前,根据国家要求,本市先后建立了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恢复了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二十年来,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处理各类劳动争议近20万件,涉及劳动者近30万人,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本市并没有建立承担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劳动行政部门直接承担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相应职责,仲裁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工作场所均纳入劳动行政渠道解决。这一方面不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职业化、业务专业化和制度规范化;另一方面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持续快速增长,这种体制安排已难以维续。以2006年全市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看,全市各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28689件,已相当于二十年前的40倍以上,仲裁员年人均办案已高达221.9件,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

2006年11月,劳动保障部明确提出“争取用3年时间,逐步在全国省会城市和其他中心城市建立实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逐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也已写入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本市的《上海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2007年—2009年)》。在今年的市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市领导明确提出,支持和帮助浦东新区在上半年完成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试点,下半年在全市稳步开展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试点。

据悉,为配套《劳动合同法》实施而在抓紧制定过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明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相对独立承担案件处理工作的机构定位。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不仅符合现有法律规定,有助于解决当前仲裁面临的体制性困境,而且也符合仲裁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

据悉,近年来闵行区的劳动争议工作卓有成效,该区在全市率先实施了乡镇派出仲裁庭就近处理劳动争议,还建立了覆盖全区的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实现了地区调解和争议仲裁工作的有机衔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评选为全国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建立是闵行区政府积极做好《劳动合同法》在明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迎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 2007-11-09

本市推出促进青年就业五举措

一是通过系列讲座活动,帮助青年树立积极向上的职业精神和就业观念,提高就业信心; 二是依托上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优质资源,为青年提供面对面的职业定位、岗位咨询、岗位见习、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生涯设计等“一门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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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活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将组织全系统青年志愿者,与本市青年就业者开展“一对一”帮扶,援助、鼓励部分困难青年尽早实现就业;

四是对本市社区、高校和农村的青年就业现状和需求,进行一次专题调查,以便今后更好的为促进青年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五是通过本市部分新闻媒体、上海劳动保障网、全市部分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劳动保障宣传栏、东方社区信息苑等宣传创阵地,进一步加强促进青年就业的宣传和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 2007-11-20

采取五项措施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加大政府统筹协调力度,全面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并狠抓落实。

二是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将组织一系列公益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并对所有高校毕业生免收招聘会门票,政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还将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是将广泛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使一大批高职学校的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动所有高校从2008年起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在全国组织开展创业行动,在城市地区建立一批创业示范基地。

四是推动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2008年有关部门将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项目,还将促进地方扩大有关项目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尽快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也将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五是开展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相对困难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和保障工作。高校将提供“一对一”的指导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组织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见习,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其中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2007-11-23

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三个“一”举措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特别是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始终是责任政府关注的重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把民生问题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要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前不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本市从1998年开始探索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在2006年就业援助月期间,明确提出帮助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今年,根据劳动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在总结近十年来开展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和创建充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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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本市的零就业家庭,推出了三个“一”的援助举措,建立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一个月内脱“零”

“出现一户、援助一户、解决一户”,做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这是今年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促进就业的一项公开承诺。对已申请认定的每一个零就业家庭,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指定专人负责对口服务,将援助责任落实到人。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确保在一个月内实现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就业,确保各项扶持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使其实现稳定就业。

一套援助模式

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特点,本市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套就业援助服务模式,因“人”制宜地开展就业援助服务。

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通过加大职业介绍指导力度,积极引导其自谋职业; 对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能力的,指导扶持其实现自主创业;

对零就业家庭中的双困人员,通过大力开发社区四保、万千百人项目等公益性岗位,对其进行就业托底安置。

一条投诉热线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本市在加强就业援助的同时,一手抓跟踪服务,一手抓监督反馈。凡符合条件,已提出申请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未得到及时认定,或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非因本人原因,在一个月内未实现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就业的,可以通过拨打12333投诉热线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部门工作。

据统计,截至10月底,本市已累计扶助7100余户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其中今年三季度,消除零就业家庭1049户,1100余名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中的困难人员,66%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得到安置。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2007-11-26

本市发布新《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在即,本市再掀宣传贯彻两部法律的热潮。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联合发文,在12月份开展\两法宣传月\系列活动。今天(12月6日),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本市新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两法宣传月将紧紧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题,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学习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努力使这两部法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为两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据介绍,两法宣传月活动期间,本市将举办多层次、多层面的两法知识培训讲座,让两法知识讲座进社区、进企业、上电视。各区县还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两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免费发放宣传资料。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还将邀请有关专家,通过在线交流方式,解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帮助大家了解和正确理解两法的各项规定。

为吸引更多市民参与两法学习,宣传月期间本市还将通过报纸、网络在全社会组织两法有奖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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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负责人表示,学习宣传两法,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两法宣传月旨在通过集中的系列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宣传贯彻两法的热潮,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为两法的正式施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促进就业,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行动。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 2007-12-06

明年元月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这次调整的水平将高于2007年的调整水平。调整时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年龄等挂钩。

为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于12月14日下午召开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视频会议,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求各地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为后两年调整打下坚实基础。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这次调整的水平将高于2007年的调整水平。调整时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年龄等挂钩。 为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于12月14日下午召开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视频会议,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求各地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为后两年调整打下坚实基础。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 2007-12-18

改善民生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12月20日,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单位表彰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把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新局面。

五年来,我国劳动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功能。这五年,是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成效显著的五年,是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定型化、规范化的五年,是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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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的五年,也是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的五年。

劳动保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证,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让人民群众更多享有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自觉顺应人民群众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新期待,充分把握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机遇,积极应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挑战,统筹谋划并努力做好今后一个时期的劳动保障工作。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劳动保障事业向政策更完善、制度更健全、管理更高效、群众受惠更多迈进的关键时期。要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二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构建规范、和谐、有序、稳定的劳动关系。四是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五是深入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的各项政策。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2007-12-24

市劳动部门公布元旦期间加班费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咨询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凡在2008年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007年12月30日到31日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40元/月。

此外,由于国家对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每月制度工作天数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应当是修改后的20.83天。因此,劳动部门提醒: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应发生一定变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元旦放假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热线12333举报,或直接到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来源:东方早报 2007-12-26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

2007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就劳务派遣疑问答复劳动部: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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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80%不稳定

张世诚透露,目前劳动力市场存在最主要的两个问题,一是不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张世诚称,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

政府高度关注派遣用工 张世诚介绍,《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对合法经营企业影响不大,而企业违法成本将大幅度上升。

近来,一些企业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更是设法解聘正式员工,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从而达到既节约成本又规避责任的目的。针对这些新问题,劳动部近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了情况,并就应对措施作了咨询,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则意味着这一问题已引起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高度关注。

工期超半年须用正式工 张世诚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给出答复,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意在规范国内劳务派遣 目前,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很多家,派遣工种涉及几乎所有工种,包括加油站工人、空姐、网络工程师等等。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

张世诚介绍,上述答复是针对国内的劳务派遣进行的限定,意在规范国内的劳务派遣,防止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对派往国外的劳务外派暂无影响。上述答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劳动部后即日起生效。

来源:京华时报 20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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