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次社会保险费的补贴针对非正规就业组织中公益性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和经营型劳动组织的4050人员。按照这一《意见》,如果上述人员的缴纳医疗、养老、失业三项保险的基数在1478元以上,即可每月获得近300元的补贴。
据介绍,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先由个人和组织按比例缴纳,再获得补贴。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社保补贴由组织申请;而经营型劳动组织中的4050人员,可携带《劳动手册》到就近职业介绍所提出申请。
来源:中国上海 2007-11-3
会展经营策划师等15个新职业纳入08年鉴定公告
为了加强本市职业资格鉴定管理,便于各方组织培训和申报鉴定。日前,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2008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2008年的鉴定公告包括了技能操作类、计算机应用类、管理类三大类共458个职业等级。与07年鉴定公告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鉴定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了鉴定次数,提高了频率,除管理类、秘书类以外各职业最低鉴定频率为一年四次(07年部分职业为一年两次)。按鉴定人数多少,各职业鉴定频率分为:每季度鉴定、逢单或双月鉴定和每月鉴定(2月除外)。 2007年由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正式推出的会展经营策划师等15个新职业全部纳入08年鉴定公告。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职业进行了调整和替代。 为了便于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还会同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下发了“关于落实《2008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详细情况可见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网址:www.12333sh.gov.cn)公示公告栏目。
为了加强本市职业资格鉴定管理,便于各方组织培训和申报鉴定。日前,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2008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2008年的鉴定公告包括了技能操作类、计算机应用类、管理类三大类共458个职业等级。与07年鉴定公告相比,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鉴定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了鉴定次数,提高了频率,除管理类、秘书类以外各职业最低鉴定频率为一年四次(07年部分职业为一年两次)。按鉴定人数多少,各职业鉴定频率分为:每季度鉴定、逢单或双月鉴定和每月鉴定(2月除外)。 2007年由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正式推出的会展经营策划师等15个新职业全部纳入08年鉴定公告。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职业进行了调整和替代。 为了便于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还会同上海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下发了“关于落实《2008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详细情况可见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网址:www.12333sh.gov.cn)公示公告栏目。 2007-11-05
15个新职业纳入资格鉴定
11月5日,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2008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包括了技能操作类、计算机应用类、管理类三大类共458个职业等级。会展经营策划师等15个新职业全部纳入08年鉴定公告。此外,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对
15
部分职业进行了调整和替代。
与2007年鉴定公告相比,2008年鉴定公告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鉴定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了鉴定次数,提高了频率,除管理类、秘书类以外各职业最低鉴定频率为一年四次(07年部分职业为一年两次)。按鉴定人数多少,各职业鉴定频率分为:每季度鉴定、逢单或双月鉴定和每月鉴定(2月除外)。
来源:劳动报 2007-11-6
劳动保障部:招聘广告禁止写“月薪面议”
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仅靠三五个人、一张桌子、一部电话不可能成立一家职介公司;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要罚款1000元??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
职介服务不成功应退还费用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职业中介机构须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出来。《规定》还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作了限制,并明确要求“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规定》第55条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罚1000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否则,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首次对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制定的经济罚则。
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
按照规定,用人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另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录用女工不得限制结婚生育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进城务工者同享就业服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
16
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来源:北京晨报 2007-11-8
劳动保障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备案 违者罚款
新民网7日从劳动保障部网站获悉,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 确保每家至少有一人就业
《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17
《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向当地备案
《规定》第六十二条明文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如果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第七十五条明确了,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在规定时间内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新民网 2007-11-8
劳动保障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备案 违者罚款
新民网7日从劳动保障部网站获悉,劳动保障部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规定》第四条明确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18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 确保每家至少有一人就业
《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规定》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了,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向当地备案
《规定》第六十二条明文明确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如果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第七十五条明确了,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在规定时间内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19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民生信息汇编劳有所得(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