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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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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在1609次和3161次货车事故间,这段线路还通过了1614次、5169次两趟上行货车,司机均反映此段有异常现象。当5164次轨道车牵挂一车石煤通过此处时,车身猛一晃,曾掉下一块约20余斤的石煤,经现场勘察,此处铜轨接头夹板顶部已被车轮碾出光亮,有毛刺,外观痕迹十分明显。

此案由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铁路运输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3:

被告人黄某,男,23岁,铁路工务段道口工。

被告人黄某负责看守湘桂铁路线803米至174米处的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道口。1986年7月12日下午4时,黄某值班时违反铁路工务段《道口岗位责任制》和《道日安全措施》的规定,在岗位上与他人聊天。7时零5分,当3161次货运列车驶近道口时,黄某没有及时发现,因而未及时下道口放栏木。农民凌某驾驶中型拖拉机 (后挂拖卡,上坐5人),此时正通过道口,与奔驰而来的3161次列车机车冲撞,拖拉机及拖卡被撞击下路,当场死亡2人,1人重伤后果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拖拉机及拖卡报废,火车停车26分钟。

此案由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

37、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应定何罪

案例1:

被告人马某于1997年8月20日,驾驶无刹车装置的马车为家具厂拉木料。下午6时20分,当马车行至冶金工业学院附近时,公路上来往汽车的喇叭声使辕马受惊而奔跑。由于马车无刹车装置,被告人马某坐在车上用力拉缰绳、欲控制惊马未成,被告人从车上掉下,惊马拉的车失去控制,马车沿公路跑到教场路口附近公路左侧,将骑自行车迎面而来的苏某撞倒。苏某被马踩、踢造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2: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11月8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摘自行车上班。当王某骑车至

木厂内的二车间拐弯处时,同车间工人阎某骑车从后边追来。两人边骑车边追逐戏耍。当被告人王某在道路左侧快速行至五车间东侧门前时,恰遇女工李某(30岁,已怀孕8个月)横过马路,此时已距李某三、四米远,王某惊慌失措,躲闪不及,自行车撞在李某腹部,致使李某当即仰面朝天倒在地上,后脑接触水泥路面,因脑出血导致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3:

被告人郑某,男,19岁,农民。

1999年9月17日,下着大雨。上午10时,被告人郑某骑着车闸失灵的自行车,后货架上搭乘同伴薛某,沿劳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树木岭胜利饮食店门前下坡路时,快速下坡,恰遇一退休教师赵某(女,65岁),支撑着雨伞斜穿过马路。郑某见有行人过马路惊慌失措,自行车前轮将赵某撞倒。郑自己也连车带人摔倒在地。赵某因脑挫裂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

38、如何正确理解与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被告人乃某,男,26岁,农民。

1999年10月20日,马某驾驶北克牌130货年途经县城时,因该车无行驶证、牌照和养路费票,被县交警大队将车扣押,被告人为逃避处罚,于当晚6时许,驾车逃跑,在灯光较暗的道路上,被告人不敢打开车灯,也不敢鸣喇叭,以每小时45公里的速度行驶至某上坡路段时(限速15公里)。马某发现有人骑自行车正在下坡,并在坡上路段横过马路(根据现场调查证实,死者在与汽车相距100米时开始横过马路)。即向右避让。因两车相距太近,马某驾的汽车仍然与骑自行车的杨某相撞,当即造成被害者车毁人伤,案发后,被告人继续驾车逃跑,被害人杨某因未得到及时抢救失血过多于第2天凌晨在医院死去。

此案,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作了有罪判决,并认定被告人具有“逃逸放人死亡”的情节,因此,按照刑法第133条的第3项,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39、如何正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犯罪韦实

被告人杨某,男,24岁,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

1997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驾驶其家的“解放”牌151型大卡车到县城缴纳养路费并购买配件,因钱未带够于中午12时左右从县城返回其村。为逃避交纳过桥资,便绕道县城西环路行驶(同车乘坐的有其母王某及其雇佣司机赵某)。至北环路十字路口时,遇见县交通局工作人员陈某明、刘某雷、刘某松、邹某建等人在此值勤(因县上要在此路段铺沥青,为施工正常进行,故在此值勤,同时也为防止漏费车辆通过),当陈某明等值勤人员拦挡杨某所驾车辆时,杨某驾车强行冲过。陈某明、刘某雷、刘某松、邹某建遂乘一辆三轮摩托车追赶,被告人杨某沿路曲线行驶,阻挡摩托车超越其驾驶的卡车。至泔河十字路口时,摩托车从卡车左侧超车,杨某左打方问,占道行驶,将摩托车逼人路边阴沟熄火,杨某继续驾车逃跑。此时,适逢礼泉县交警大队干警韩某勇驾驶一辆“北方”牌小轿车路经此地,见状随即停车,刘某松、刘某雷说明情况后,即乘坐韩某所驾小车继续追赶大卡车。追至礼泉县赵镇李村路段时,韩某连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韩某所驾小车行至卡车左侧与其车厢前部并齐时,畅某又左打方向占道行驶,致使韩某所驾车辆与路旁树木相撞,韩某勇当场死亡、刘某雷、刘某松当即昏迷(后鉴定均为轻伤),车辆严重损坏(价值29,400余元)。杨某及同车司机赵某听到小车撞树的响声,杨某并从后视镜中看到小车撞在树上飞了起来,遂将车向前滑行10米左右停了下来。此时乘路过车辆追上来的路政人员陈某明上前打了杨某两个耳光,并摘下杨某的车牌。杨某当即潜逃。同年7月3日在兰州市被抓获归案。

2、认定事实的依据

(1)被害人刘某雷、刘某松及证人陈某明、邹某建均证实,被告人杨某曲线行驶,

占道逼车。

(2)被告人杨某曾多次供认其在路政人员示意停车时强行通过,后发现摩托车、小轿车追赶,占道逼车,左打方向,致摩托车翻入阴沟,小车撞树严重损坏之事实(但在开庭审理时予以否认)。

(3)与被告人同车的司机赵某所证明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 (4)交通局的工作人员侯某琪证实,当时路政人员在环城值勤,主要是为防止漏费车辆通过。

(5)现场勘察笔录记载,摩托车掉入阴沟有痕迹;小车撞树后严重损坏,驾驶室有一男尸,穿着警服。现场公路宽7.6米,东侧60米远的路面上的“解放”大卡车的车厢上和左后轮骨附有玻璃碎渣。

(6)韩某勇的尸检报告结论为重度颅脑损坏死亡;刘某雷、刘某松之伤情鉴定结论均为轻伤。

(7)礼泉县价格事务所对受损车辆作了估价,鉴定为29,455元。 3、一审判决与理由

咸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强行冲过礼泉县交通局路政大队工作人员的值勤点,后又曲线行驶,逼挡乘车追赶的值勤人员及交警超车,致使摩托车翻下路基,“北方”牌小轿车与路边树木相撞,死亡1人、轻伤2人,车辆严重损坏,后果严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40、农民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案例1:

被告人刘某,某村农民。

1998年3月初,刘某组织了16名村民合股,准备淘沙金,每股1200元,收益平均分配。3月17日,刘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和土地承包户签订了占地淘金合同,4月10日雇佣推土机掘地淘金,5月19日到镇工商所办理了“个体工商业临时营业执照”,并向工商

所等行政部门交各种管理费236元。5月22日镇政府贯彻县政府关于清理“两土一淘”(土选场、土氰化、淘选沙金)的通知,要求各淘金组务于5月,1日将淘金场回填完毕。刘某得到通知后,不仅没有回镇,为提高沙金产量,反而加紧淘选。5月28日,淘金场清底完毕,刘某提出在长9.1米、高8米的垂直西沙帮底部的北端,向沙帮内水平挖洞淘金。当发现沙金含量较高后,5月31日,刘某又提出用上述方法,由沙帮底部南端向北并排挖4个水平洞,淘选沙金。当天19时许,西帮1.8米上层以下的高约6.2米,平均厚度0.75米的沙土整体塌陷,将在底部挖洞的7人掩埋,经奋力抢救,4人脱险,3人窒息死亡。

对于此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某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2:

被告人蒋某,男,59岁,原某造纸厂工人,因破坏军婚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回家务农。

1986年11月28口,村民蒋甲请娘家兄弟5人帮忙烧砖建房,同时,以每天3元的工资雇请了蒋某作技术指导。次日,蒋某确定以旧土砖屋作窑址,划了5个灶门。12月2日,砖坯装至2米多高时,有人发现砖窑裂缝,当即向蒋某提出不能再装了,蒋却说:“不要紧,我过去装四方窑,多的装5、6万都没有问题,你这里只有3万多砖,保证不会出事”。3日上午,蒋某继续指导装窑,致使裂缝增大,在场人再次问蒋米提出会出事,蒋仍说:“不要紧,只要用树打好箍,撑好就行了”。尔后继续装窑,窑装完后,仅以杀鸡“祭窑”了事,没有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即点火烧窑。当晚8时讲,砖窑往灶门方向倒塌,将在灶口烧火的7人全部埋在砖坯内。经群众大力抢救,仍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蒋某既不参加抢救,也不向当地政府报告,即逃离现场。

检察院在查清事实后,决定对被告人蒋某不追究刑事责任。

41、如何可正确界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违章冒险作业:

被告人王其在鳗苗禁捕期内,未经边防、渔船、渔港监督部门签证,于1993年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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