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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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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晚,两人携包去偷车间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内,张某在外接应。陈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说没有了,张让陈再找找,并递给陈一盒火柴。陈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着了地上的棉絮,陈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些火星,正准备继续踩,这时张某在窗外催促陈某说来人了,快点走。陈慌忙爬窗逃走。陈没踩灭的火星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

2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案例l:

被告人雷某,男,30岁,四川省垫江县人,原系重庆中洲实业总公司中发房地产公司职员,住重庆市中区中华路45号3楼,1994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孔某,男,37岁,河南省南乐县人,原系重庆嘉陵泰山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一村特一幢3号,1994年7月2日被逮捕。

1993年11月初,重庆中洲实业总公司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雷某从云南省购回JW一20型半自动运动步枪一枝(枪号:834051),子弹200发。该公司将枪弹交给雷某保管。1994年4月26日,雷将所保管的该运动步枪和子弹从本公司带到九龙坡区南温泉碉堡山皂桷湾39号重庆中洲实业总公司招待所,存放在该所客厅的壁柜内。同年5月1日晚,被告人雷某、孔某与其公司领导人等到该招待所度假。次日(5月2日)午后3时许,孔到招待所客厅,见半开着的壁柜内有一枝运动步枪及子弹,便取出玩耍,但不知如何装弹。此时雷某也来到客厅,从孔某手中接过枪,将子弹装人枪膛,随即两人相约至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谁输了谁拿出一包香烟。接着两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瓷瓶。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和花溪河上空,飞向距该招待所阳台约133米远的南泉解放桥至南泉镇公路人行道138号电杆附近,恰逢行人龙某(男,21岁)途经该处,致龙某石肩中弹,倒地身亡。 当晚,公安机关在中洲实业总公司南温泉碉堡山招待所搜出上述枪支及子弹33发。5月3日,经法医鉴定,死者龙某右上肩的伤口,系枪弹射击人口,弹头受阻炸裂,其中一铝

质弹头碎片贯穿龙某之心脏,致龙某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从死者龙某体内取出的枪弹碎片上的痕迹与雷、孔二人射击持的枪膛线宽度、弹带等号数一致,系枪号834501号小口径运动步枪所射击。5月6日,雷、孔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例2:

被告人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原系依兰县印刷厂汽车司机,已停薪留职。1992年5月22日被逮捕。

1992年5月13月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牌140型货车送女友谭某回家。此时汽车沿着依兰镇东顺城路自北向南行驶,路面平直无障碍,视线良好,车速较快。当车行至东顺城路102号门前时,将在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行人高某(男,25岁)、吴某(男,31岁)、王某(男,25岁)相继撞倒,高某当即死亡,吴某被撞成轻伤,王某被撞成重伤。谭某见状对李说:“你把人撞了,你还开?”李某说:“不可能”,并继续驾车向前行驶,也未减速。当车驶出194.40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着妻子、女儿的崔某(男,32岁)撞倒,造成重伤;崔的女儿崔某某(6岁)当即死亡;崔的妻子胡某(266岁)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继续驾车行驶,约驶出144.84米时,又将同向骑自行车驮其女儿的崔某(女,35岁)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远,崔某当即死亡。与此同时,还将同向正常行走的包某(男,25岁)撞倒造成重伤。当车继续向前驶出47.86米时,与相向行驶的一辆解放牌货车相撞,李某驾驶的货车熄火,解放牌货车被撞毁,司机王某(男,25岁)及同车人刘某被撞成轻伤。综上,被告人李某违章驾车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1辆解放牌汽车被撞毁报废。

24、为防盗而私设电网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被告人徐某,男,53岁,汉族,上海市奉贤县人,农民。

被告人徐某于1993年6月,为防止他人到自己的鱼塘内偷鱼而在鱼塘的周围架设了铅丝网,同年7月26日傍晚,被告人徐某在架设的铅丝网上擅自接通220伏电源,形成电网,

自己则离开鱼塘上的望棚,去姘妇金某家睡觉。27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害人周某伙同连襟张某携带捕鱼工具,欲到本村八组梁某的养鱼塘去偷鱼,途经被告人徐某养鱼塘西端堤坝时,右手碰到带电的铅丝网而触电死亡。当同去的张某发觉被害人周某触电而倒在地上后,用木棒撬开周抓铅丝的右手后,到周家叫醒周的妻子朱某,然后再到金某家叫醒被告人徐某。徐某闻听周某触电后,即先到望棚切断电源,尔后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朱某、张某即送被害人周某去县中心医院抢救(实际上周已死亡)。当朱某等人离开后,被告人徐某为掩盖罪责,用望棚内原有的照明电线一头插在外面水泥电杆上的配电板上,另一头绑在一根芦竹上,拖到西端堤坝上,伪造被害人周某用电触鱼而不慎死亡的假象。

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在公共通道中架设电网,致使被害人周某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以架设电网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徐某辩称被害人周某系偷鱼时触电身亡,如果其不偷鱼也不会被电死。法院对徐之辩护理由没有采纳,以非法架设电网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5、如何正确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案例1:

被告人郑某,男,35岁,汉族,某市个体司机。 被告人岳某,男,42岁,汉族,某市某镇个体司机。 被告人郑某林,男,35岁,汉族,无业。

1997年5月,被告人郑某、岳某见某镇装卸运输公司增加了从某镇至某城关的客车,便认为抢走了他们的生意。一天上午,郑某、岳某合谋后,由郑某召集陈某、肖某明、肖某雄、肖某寿、祝某、胡某等(均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岳某车上开会策划破坏办法。郑某在会上鼓动,要大家一齐动手扎轮胎,并提出先让被告人郑某林扎轮胎。每扎坏一个轮胎,由每台车出现金5元给郑某林。被告人郑某当时被推选为队长。 次日上午,当

某镇装卸运输公司司机鲁某驾驶的客车行至某市装卸运输一公司门前载客时,被告人郑某林用自制铁锥将该车右前轮胎扎破。事后,被告人郑某、岳某等人共摊现金480元给郑某林。给钱后,岳某说:“就这样搞。”岳某和郑某还将同伙分成小组,配合行动。郑某要求同伙们要有效果,谁不扎胎,就罚谁拿10元钱出来喝酒,一天不许他出车。第二天,岳某、郑某伙同肖某雄、肖某明将某汽车运输三公司一辆客车轮胎扎破。从1997年5月至7月,被告人郑某、岳某伙同郑某林、肖某明等人在市装卸运输一公司门前附近,采用铺设钉子板、埋铁钉等手段,共同作案12起,先后孔破运输客车和路过的货车前后轮胎计28条。

检察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将被告人郑某、岳某、郑某林3名主犯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分别对其作了判处。

案例2:

被告人赖某,男,26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1998年4月5日,被告人赖某去县城赶集时,将城关镇停车场内有一部带拖斗的解放牌汽车的车门撬开,驾驶至该县某乡,卸下拖车的轮胎一只,取走备胎一只,摘掉拖车,将主车开至某县某乡,又取下主车备胎一只,并将轮胎藏匿于朋友家中,然后连夜将主车开至某汽车站门口,次日卖掉轮胎一只,获赃款180元。一个月以后,赖某又以同样手段将停放在某县城关停车场内的一部装有价值2800多元木料的解放牌汽车偷开到某县,卖掉木料又连夜将空车驶回原处,在倒车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破案。

检察院认为赖某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以盗窃罪将被告人赖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处。

案例3:

被告人刘某,男,18岁,汉族,某煤矿运销科工人。

199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本矿北井装车点工作时,利用上夜班机会,先后盗窃作案7次。共卸掉正在使用的装煤火车车厢上的拉风条6根,制动调整杆6根,

火车车厢底木横托梁2根。而后带回家中自用。

检察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作了有罪判决。

26、如何正确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案例l:

被告人李某,男,36岁,四川省彭山县义和乡农民。 被告人张某,男,31岁,无业,住四川省彭山县建设路。

2000年6月至10月期间,两被告人分别伙同其他人,携带扳手、手钳、改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彭山县、邛崃市两地,作案15次,盗窃19台备用变压器的内置铜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000元。被告人将铜芯取出山售,获赃款8000余元。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将被告人提起公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罪作了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例2:

被告人郭某,男,51岁,文盲,汉族,农民。

被告人郭某乘农闲季节动力线无电之机,携带钳子、电工刀和自制的脚踏板等工具,先后3次夜间寄自行车到某县岭庄乡白庄村偷剪村西北扬水站处动力用输电线320米;偷剪白庄村北机井处动力用输电线1200米;偷剪白庄村西北扬水站动力用输电线1620米。3次偷剪的动力输电线销赃后获赃款12,400元。

后来,被告人郭某又用上述手段,在留老仁村后扬水站处偷剪动力用输电线1994米,由于被人发现,弃物而逃离现场。

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将被告人郭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同罪作了判决。 案例3:

被告人王某,男,19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李某,男,2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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