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国民党重要人员名单等情况。
人民检察院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对被告人车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阴谋颠覆政府罪对被告人车某作了有罪判决。
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与非罪的界定
被告人郭某,男,58岁,教师。
被告人郭某于1990年4月为纪念1950年5月2日被我人民政府镇压的某县四大匪首之一、其二祖父郭某某,事先找到以制碑为业的表兄在制碑时按习惯手法,在郭某某的碑上首部刻上“日、月”、“流芳百代”字样,同年4月11日,郭某召集亲戚20余人,在郭某的坟址上举行立碑仪式,并设酒宴招待了参与立碑活动的人员。立碑后群众议论纷纷,被告人郭某自感不妙,于同月15日用黑漆将“日、月”、“流芳百代”字样涂抹掩盖。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为其反动祖父树立纪念碑、搞祭奠活动,是十分错误的。纂碑上刻的“日、月”、“流芳百代”字样是制碑人按习惯用语制作的,被告人郭某对此持放任态度,但不能证明郭某有反动的思想动机。在立碑活动中,郭某没有反动言论,所以郭某不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一审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主要理由是原判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审法院认为,郭某没有反革命宣传煽动行为,也没有反革命目的,不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8、投敌叛变罪主观方面的形式及其认定
案例1:
被告人吴某,男,35岁。 被告人徐某,男,29岁。
1998年10月,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徐某相识。由于两人都有意偷渡台湾,所以很快勾结在一起。1998年10月29日,两人为了各台湾有关方面提供“见面礼”,在省城刺探
了些军事情报。被告人吴某因为盗窃被罚款并被劳动教养5个月对本区治安人员黄某不满,而被告人徐某对同区宋某兄弟怀有怨恨,二人于10月22日各准备炸药一包置于黄某、宋某家房根并引爆。随后偷驾某海运公司停泊在港口的双桅木帆船向台湾方向驶去。到达台湾地区后,对方不让吴某等人的船靠岸。三次进港,三次均被对方的炮艇拖出。10月27日被我海警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军事资料若干。
检察机关以投敌叛变罪、爆炸罪起诉吴某、徐某,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对吴某、徐某予以了判决。
案例2:
被告人沈某,男,34岁,技术员。
被告人沈某于某年某月由我国政府派往加蓬共和国援助筹建一针织厂。在此期间,沈某为达到援外期满回国时购置电器等的目的,以伪造签名手段,贪污外籍工人工资14,000西非法郎。事后沈某恐其问题败露,加之羡慕国外生活方式,产生叛逃念头,遂于某日下午逃到某国驻加蓬大使馆,书写了叛逃书,声称要“自由”,请求将其送到台湾地区,不愿返回中国大陆。沈某给四个国家的首脑写信,呼吁这些国家领导人要求加蓬总统不要将自己引渡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某国大使的策动下,沈某书写了内容反动的条幅。后经加蓬政府引渡,沈某被押解回国。
人民检察院以投敌叛变罪对被告人沈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投敌叛变罪对被告人沈某作了有罪判决。
9、投敌叛变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案例1:
被告人段某,男,22岁。
被告人段某某年先后4次按台湾地区情报电台广播的联络地址投寄5封挂号信,在信中,他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要求台方帮助他从香港到台湾去,并且积极向对方请领任务。为投靠对方,段某准备了路费,购买了某省地图、指南针和救生圈等物品,伪造了混入
边防地区的有关证件。某月某日晚,段某驾驶偷来的船驶向对方控制地区,但被当场抓获。
人民检察院以投敌叛变罪对被告人段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投敌叛变罪对被告人段某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2:
被告人赵某,男,军队干部。
被告人赵某由于个人欲望未满足,便预谋叛逃。经精心策划,于1997年3月21日带领其母、弟、妹等人乘骆驼偷越我国边界逃往外国。赵某到外国后,不仅为某国间谍机关提供军事情报,而且撰写了《独木桥》、《林兰小道》等小说,攻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丑化社会主义制度。1999年7月1日被告赵某将部分外逃分子和反动华侨纠合在一起成立了反动组织“中华各民族爱国者同志会”,自任会长,发展了40多人。由于赵某积极反华,深得某国当局的信任,先后聘用赵某在该国中央广播电台任汉语编辑部编辑长达六年之久。2005年6月,该国将被告人赵某等人送回我国。
人民检察院以投敌叛变罪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对被告人赵某作了有罪判决。
10、投敌叛变罪的一罪与数罪分析
案例1:
被告人尹某,边防某团战士。
尹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晚20时,自胡通镇偷越国境逃往某国。某年某月某日晚被对方用船秘密送回我岸,企图潜入内地刺探我秘密、情报,因路不熟于晚11时冒充公安人员,敲某农场职工于某的窗户打听路,被我方抓获。
尹某待在某国长达9个月,为了达到留在某国的目的,尹某向该国泄露了我边防驻军、人员、武器装备、工事等军事情况,绘制了11张平面图。
某军事检察院认为,尹某身为解放军战士投敌叛国,且泄露国家军事秘密,其行为
触犯了刑法,构成投敌叛变罪。
某军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构成投敌叛变罪。 案例2:
被告人钱某,男,25岁。 被告人翁某,男,25岁。 被告人周某,男,43岁。 被告人夏某,男,25岁。 被告人徐某,男,27岁。 被告人史某,男,22岁。 被告人王某,男,26岁。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岁。
自某年某月起,被告人钱某多次纠集被告人周某、徐某等密谋劫持渔船逃往台湾。后周某物色了船老大,徐某窃取了29桶柴油。史某窃取了海图和指南针。周某某准备了三角刮刀、绳子。翁某骗取到了法院司法警察的“五四”式手枪l支,子弹20发。钱某指使翁某等人书写了“反共救国团前来投奔自由祖国”等内容的信件。某年某月某日晚,钱某等10余人当夜登上租用的渔船。渔船航行不久,周某、翁某等手持枪、刀,将船老大、船员押人船中,劫持渔船。某月某日上午,钱某、徐某制作了一面“青天白日”旗。遇到台轮时,钱某摇动白旗。钱某等10余人登上台轮被送基隆港。翁某将手枪及子弹交给了台湾情报机关。被告人钱某等人在台期间,向台敌特机关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经济、教育和渔业等情报,并攻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表示愿意回大陆从事反我行动。钱某还履行了参加台方情报的手续,进行了宣誓。某年某月某日,钱某等被台湾情报机关派遣返回大陆,在途中被抓获。
人民检察院以投敌叛变罪对被告人钱某、翁某等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投敌叛变罪对被告人钱某、翁某等人作了有罪判决。
案例3:
被告人温某,男,25岁,社会青年。
某年某月某日晚,温某撬开我一武器库,盗出枪支弹药,越境后逃往情报机关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情报,并写血书向某国表示忠心。5月16日接受某国情报机构指派潜回我边境搜集情报,被群众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所犯罪行严重,依刑法第94条、第103条和第53条第1款规定,以间谍罪、投敌叛变罪对温某追究了刑事责任。
11、叛逃罪罪与非罪的区别
被告人李某,男。
李某在担任某一国有军工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做假帐等方式,贪污人民币150万元,美金10万元,港币58万,李某再通过其在海外的亲戚黄某将其不法财产转移到国外。一次,李某随本市考察团考虑赴东南亚办厂事宜,途中叛逃到某国,后经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叛逃罪与贪污罪。
12、接受间谍组织任务后又实施所接受的任务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被告人叶某,男,68岁,汉族,某业余大学教师。
被告人叶某接受某国间谍机关的任务,自某年以来,伪装成“爱国教授”,以编造谎言、替人谋求出国、施以小恩小惠等多种诡诈手段,大肆刺探、搜集我国政治、军事情报,并非法提供给某国间谍机关。某年某月,叶某刺探并提供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构中将有重要人事变动,以及将要如开重要会议等国家机密。某年某月,叶某刺探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某地区部队的编制、领导人员的调动和驻防等军事机密;同时还搜集了党和政府的重要机密文件,非法提供给某国间谍机关。
人民检察院以间谍罪对叶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对叶某作出判决。
13、间谍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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