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2 重要通信设备发生障碍用其它设备倒代时,障碍种类按实际发生障碍的设备来决定。
2.4.3.3 障碍(故障)性质分责任与非责任两类,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责任障碍(故障)统计:
(1)违章违纪 (2)维修不良 (3)设备质量不良 (4)施工影响 (5)原因不明
2.4.3.4 通信设备发生故障(障碍)责任不清,涉及两个单位时,各按一件计算。如属一个局管内,按一件统计上报。
2.4.3.5 从故障(障碍)发生起到恢复止为故障(障碍)延长时间。在同一地点,由于同一原因使多个通信设备造成故障(障碍)时,按一件统计;同一电路,同一时间,分别在不同地点发生故障(障碍)时,应分别统计;在一小时以内时好时坏的故障(障碍),其影响时间应连续计算。
2.4.3.6 凡经铁道部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设备故障(障碍),不定责任故障(障碍);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障碍),定责任故障(障碍)。 2.4.4 通信故障和障碍处理
2.4.4.1 通信设备发生故障(障碍),通信部门各单位应立即行动,各级网管和通信机械室要迅速判定故障(障碍)正确位置,组织人员、器材、尽快恢复,把故障(障碍)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4.4.2 各通信基层单位为迅速处理故障(障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详细故障(障碍)处理应急预案。为了及时处理线路故障(障碍),各机械室应掌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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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各室外工区的动态,以及临时设置的现场联系电话。
2.4.4.3 故障(障碍)发生后应首先判断故障(障碍)部位、区段,涉及行车调度指挥、铁路行车安全保障及信息系统等重要通信设备和电路的通信故障(障碍) 必须采取倒、代、迂回等措施,将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4.4.4 传输网以及各业务网的故障(障碍)处理指挥系统,必须按本规则相关章节的规定执行。各级网管都要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各单位要服从指挥做好协作配合。
2.4.4.5 故障(障碍)处理按故障(障碍)处理程序进行,受理要进行编号,处理要做到“五清”,即时间清、原因清、地点清、影响范围清、处理过程清。通信(电务)段对通信维护班组应按月考核“五清率”。
2.4.4.6 各级网管、通信机械室应根据电务调度的要求,随时报告故障(障碍)情况,并听从指挥,积极处理。 2.4.5 通信故障和障碍报告
2.4.5.1 各级电务调度应随时掌握管内发生的故障(障碍)情况,组织处理,并按分管权限每日逐级上报。
发生重大故障或故障(障碍)处理时间超过30分钟时,基层维修单位应立即向电务调度报告。
2.4.5.2 各电务处、通信(电务)段应建立健全统计、分析、总结、报告制度,规范通信设备故障和障碍管理,并专人负责统计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2.4.5.3 通信设备故障(障碍)统计应坚持准确、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按设备故障类别、原因、责任等项目分别统计。 2.4.5.4 通信设备故障(障碍)统计与填报
通信设备故障统计范围:通信设备故障和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通信设备故障。
通信设备障碍统计范围:通信设备一类障碍和通信设备二类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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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信设备故障和障碍件数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月统计时间,由上月25日18时至当月25日18时;季、年度统计时间依此类推。填报故障发生时间时,以实际时间为准,从0时改变日期。
2.4.5.5 铁路局电务处、通信(电务)段应按照铁道部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制做《铁路行车设备故障处理报告表》、《外转行车设备故障通知书》、《电务设备故障登记簿》、《电务行车设备故障分析记录簿》、《铁路通信障碍登记表》、《铁路通信障碍汇总表》等表本,按要求如实填记有关内容,并妥善保存三年。 2.4.5.6 各局电务处、通信(电务)段应按表4.0.15规定的时限上报《通信故障(障碍)月度统计表》(电通通报-2),《通信故障(障碍)月度分析表》(电通通报-3),并附简要分析及预防措施。 2.5 安全管理 2.5.1 一般规定
2.5.1.1 安全生产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逐级负责制,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各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体职工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作业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人身、设备、交通、消防安全。
2.5.1.2 维护人员应认真执行“三不动”、“三不离”、“三不放过”及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等基本安全制度和工作纪律。在日常检修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提前与使用部门联系并做好登记,检修后应对设备运用性能进行全面试验。 2.5.1.3 为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保证设备、人身安全,各单位必须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2.5.1.4 在电气化区段进行通信维护工作时,必须遵守《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2.5.1.5 各级维护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工器具保持在良好状态。对通信线路维护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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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工作中,禁止使用不良工具、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
2.5.1.6 凡进行危险较大、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必须事先拟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施工负责人切实组织实施。 2.5.2 作业安全
2.5.2.1 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影响了望时,应停止线路上施工作业。必须作业时,应采取增设防护员等特殊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在来车前人员和机具按规定距离及时下道。
2.5.2.2 在站场内工作时,必须注意附近来往车辆的调动与运行。横过铁路时,不得在车辆底下穿过。
2.5.2.3 与电力线或与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线路交越、接近处进行新设、更换、修理导线及其它有危险性工作时,应与有关单位商洽停电并采取保证安全措施后进行。
2.5.2.4 在有高压危险区段和在电气化区段工作时,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使用带绝缘的工具。杆上杆下传递物品必须用绝缘或干燥的绳子。在阴雨潮湿天气必须进行杆上工作时,应先在能触碰的线条上或断开线条的两端临时连接携带式放电器。放电器须先接地线,后接架空线;撤除时,须先撤架空线端,后撤接地线。
2.5.2.5 在电气化区段切割地下埋设的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断开处两端连通地线。铺设干燥绝缘垫并穿高压绝缘鞋,保证工作人员安全。 2.5.2.6 在桥梁、隧道处所施工检修电缆径路,应注意来往列车;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护人员,指定专人担任瞭望防护工作,列车接近时必须按规定下道,保证人身安全。
2.5.2.7 用滑车检修架空电缆时,应扣紧滑车,系好安全带;使用梯子时应挂牢。下电缆井工作时,应先排出危险气体;喷灯严禁漏油,使用时应在井外点燃。井下工作时间过长时,要注意通风,防止因缺氧发生窒息。在室内进行电缆焊接时,应注意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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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 在铁路线上、站场内或市区挖坑、挖沟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如有危及行人、行车和施工安全时,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利用爆破方法时,必须由熟练的爆破人员指导,雷管、炸药的保管、运搬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5.2.9 人工立杆、撤杆时,应根据地形配足人数,并有专人负责指挥。在竖立过长或过重的电杆时,应使用叉杆或绞车等工具;靠近路基立杆、撤杆有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5.2.10 在市区或跨越公路、铁路、弱电流电线路或航河道上挂线、敷设电缆,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并进行防护。撤线、撤缆或剪线前应检查电杆牢固程度。 2.5.2.11 高处作业应有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高处作业的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5.2.12 在雷雨、冰雪、能见度低以及六级以上大风等环境恶劣条件下严禁高处作业。
2.5.2.13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应检查。 2.5.2.14 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2.5.2.15 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栓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栓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2.5.2.16 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用其他隔离设施。
2.5.2.17 作业使用的梯子必须牢固。登杆前,应检查杆根、登杆的撑角、线担的强度;禁止手持工具、零件、携带电线登杆或在角杆内侧利用拉线上下电杆。杆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不准将工具或材料放在杆顶或线担上。杆上杆下传递物品必须使用绳索。
2.5.2.18 杆、塔上有人工作时,在杆、塔下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内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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