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杜绝违章作业,防止行车、人身伤亡事故;
(8)组织职工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突出反违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9)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2 维护管理
2.2.1 铁路通信维护管理应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施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
2.2.2 铁路有线通信线路设备维护工作由维修、中修、大修三个修程组成,其他有线通信设备实行维修修程。
2.2.3 维修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强度与性能并重的原则,推进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改进维修方式,推广先进维修经验,科学合理地开展维护工作,提高有线通信设备运用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 2.2.4 维修的基本任务
(1)按时执行维护计划,使设备功能及性能符合维护指标要求; (2)及时处理各种系统、设备障碍和用户申告,利用监控和网管系统迅速准确地判断和排除故障,保证通信畅通;
(3)保持设备完好、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延长使用年限;
(4)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设备及电路分析,解决疑难故障,保证通信质量。 2.2.5 通信设备维修方式包括日常维护、集中检修、重点整治。
日常维护:是预防和消除故障因素,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快速处理的经常性的维护作业,包括日、旬、月、季、半年、年测试检修工作。日常维护的基本任务就是确保管内各通信系统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集中检修:是恢复、改善与提高设备强度和性能,且技术性较强的专业维护作业,包括设备轮修及系统性能测试和调整等。集中检修的基本任务就是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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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恢复和改善管内各通信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质量。
重点整治:对管内设备进行的工作量较大、无规定周期、一次性的重点维护作业。其基本任务就是整体优化和提高相关通信系统和设备的综合质量。 2.2.6 对维护单位因技术能力或维护手段等原因无法自行完成的维护项目,可以采用委托维护保障服务(以下简称维保)方式。签订维保合同时应明确维护项目、质量标准、周期、故障处理时限、技术支持方式、备品备件支持和违约赔偿等具体要求。
2.2.7 铁路局管内通信系统(设备)的启用、停用、移设、拆除由铁路局通信主管部门批准,跨局通信系统(设备)报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2.2.8 购置使用铁路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铁道部的装备政策、技术标准,采用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准入资质或通过铁道部技术审查的产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运用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涉及技术条件、运用方式有较大改动和变化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改动部分图纸和文字说明,经铁路局通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2.2.9 通信(电务)段应结合设备状况、年度重点工作、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组织车间、工区制定维修工作计划表,经技术主管部门审核,段长批准后执行。各项通信设备(线缆)都要明确维护主体和维护分界点,对于结合部维护责任不明确的,由上级维护管理部门确定维护分界。
2.2.10 各车间、工区按照批准的维修工作计划表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作业纪律等相关规章制度。
2.2.11 在自然灾害、防汛或重要繁忙运输任务等期间,应加强设备检查,强化网管监控和设备巡视工作。
2.2.12 新建、扩建、改建、更新改造及大修的通信系统和设备,均应按照有关制造、施工的规定和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管、运用、维护。 2.2.13 涉及铁路行车安全的通信设备必须执行设备入网许可证制度,其它通信设备应依据相关规定通过铁道部审查和技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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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通信线路中修是针对通信设备所进行的具有周期性、集中性的恢复通信设备强度与特性的维护工作。
2.2.15 通信线路大修是根据设备使用期限或设备运用状态,为恢复和提高通信系统的质量和能力,对相关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的整修。 2.2.16 通信设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安排大修:
(1)设备使用已达到大修周期,且障碍较多,正常修理费用较高难以根除的。
(2)设备使用在大修周期内,但设备质量、技术或容量达不到业务或技术发展要求,并且通过正常维修又无法解决的。
2.2.17 通信线路大修必须通过实际调查和技术鉴定,确认需要大修时,由通信(电务)段提报大修计划申请书,报上级审批。 2.2.18 通信线路大修包括电缆和光缆线路大修。 2.2.19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系统更新改造:
(1)国家和铁道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系统制式。
(2)设备或技术陈旧,维修配件没有来源,而又没有替代器件,不能保证使用或继续使用严重影响安全的。
(3)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单台设备强度不足、主要电气性能指标下降且无法恢复的设备占运用总量的40%及以上。
2.2.20 通信线路的中修、大修周期原则上分别为5年、15年。
2.2.21 对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停用、报废的设备,各通信(电务)段需对设备现状进行详细调查,提出申请,经局电务处组织技术鉴定,报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跨局系统设备需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
2.2.22 通信设备的备品备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按相关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1)传输与接入网、数据网、数调、会议、电源等系统主设备,在每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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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内按在用板卡(模块)种类、数量,每种备5%,不足1块的备1块;已经1+1热备份的板卡备用数量可适当减少;
(2)视频监控前端室外设备按设备种类、数量,每种备10%,不足1台的备1台;室内设备比照第一条规定;
(3)光缆按运用每百公里备用同型号光缆2公里;电缆按运用每百公里备用同型号电缆500米;其它线路附属设备按10%备;
(4)接入设备(含协议转换器、XDSL、光纤收发器、PDH设备)按种类、数量,每种备15%,不足1对的备1对;
(5)其它设备的备用数量,铁路局可根据情况自行规定。
2.2.23 各通信(电务)段应对管内备品备件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备品备件档案,对种类、数量、使用、返修等要有详细记录,并有专人负责;根据故障抢修时限合理布局存放地点。
2.2.24 通信(电务)段应根据维护工作的需要,为车间班组配备必需的车辆、仪器仪表和工器具,并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建立车辆、仪器仪表、工器具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2)对纳入计量管理的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计量检验,并有详细的检验、校准记录;未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表不允许使用。
2.2.25 各级维护管理部门都应具有完整、准确的通信设备技术履历。遇有设备变动,应及时修改,每年度全面修订一次,并按规定的时限逐级汇总上报。 2.2.26 在用的通信设备和器材必须逐台建立台账。设备台账应准确反映设备类型、数量、安装位置、开通日期、更换时间、软硬件变化情况、生产厂商、出厂时间及编号等信息。
2.2.27 固定资产的调拨、移设、封存、启用和报废应按铁道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调拨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完好,有关附属设备、备件及设备相关资料应一并调拨;设备变动后,要及时修改固定资产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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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做好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根据技术发展需要,各铁路局和通信(电务)段应有计划地做好岗前培训和在岗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使职工适应本岗位工作及新技术的要求,重要岗位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通信(电务)段有线通信科、安全调度科、技术支持中心、网管中心管理人员应具备本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各系统网管以及会议、调度设备维护等重要岗位应设置具备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新员工以及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独立担当工作;
(3)由通信(电务)段每年定期进行专项岗位技能考核,并颁发上岗合格证书;
(4)由于重要岗位人员不胜任岗位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3 质量管理
2.3.1 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与质量并重的方针。
2.3.2 维护质量是衡量维护工作是否到位的评判标准,由设备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质量组成。
设备质量是设备(电路)的机械强度和电气性能;
工作质量是维护、管理人员对所规定的责任和维护管理任务的执行程度; 运用质量是通信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的动态质量,是运用中的系统和设备在规定的技术条件下所能完成其功能的程度,是设备质量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2.3.3 电务处应制定维护质量的检查与分析制度,定期组织对运用质量、设备质量和工作质量的检查与考核,每年组织开展秋季设备鉴定工作,进行设备维护质量验收。
2.3.4 通信(电务)段应建立健全问题库制度,对检查、鉴定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设备缺点逐条列入问题库,提出克服措施和整改方案,跟踪落实限期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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