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算的执行
1.预算收入的征缴必须依法、及时、足额。
2.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3.财政部国库司是负责预算的执行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1)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
(2)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 (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在预算执行中,通过改变预算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以及收支规模,组织新的平衡的重要方法。 1.预算调整的范围
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3.预算调整的方法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六、决算
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七、预决算的监督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
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3.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
4.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于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并于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注意:“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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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雇用等。
(一)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作用)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概念和适用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
(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的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下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
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问题说明及要求(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七、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的招标)
公开招标,由采购机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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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透明度高、公平高效、广泛竞争等特点。
(二)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
邀请招标,因为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货商采购,或因采取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过大。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如由于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或者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谈判,从中确定中标的供货商的方式。 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来源单一,或属专利、首创、合同追加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货商采购的方式。
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追加)。 (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多家)发出询价单,在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的方式。
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用于与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
3.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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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4.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财政部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2.集中汇缴程序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在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1)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
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
(2)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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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两个考点)
注意多选题 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特征:
1.利益的相关性——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 【注意】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准则,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2.发展的相对稳定性。 3.广泛的社会性。 4.适度的约束性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
1.两者作用上相互补充、协调
2.两者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2011注意多选)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八个考点,重点)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爱岗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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