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存款人因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 异地临时经营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开立异地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内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和银行本票,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票据的功能包括包括: (1) 支付功能 (2) 汇兑功能 (3) 信用功能 (4) 结算功能
(5) 融资功能
票据关系已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基础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也就是说如果票据当时违反《票据法》签发、取得和转让了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应当对票据债权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券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委托同意支付票据的义务人,又称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是指票据转让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转让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第一顺序权利 第二顺序权利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汇票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日付款 见票后定日付款 本票(见票即付) 支票(见票即付)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出票起2年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见票日起2年 出票日起6个月
票据权力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力的丧失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票据权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背书应当做成记名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付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将背书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和将背书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以汇票转让的背书,背书应当连续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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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的签章的法律效力;承兑人和保证人的签章不和固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未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支票的出票人的签章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票据的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就具有票据上的法律效力),非法定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的权利:挂失支付,公式催告,普通诉讼。
挂失支付是在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票据丧失时,才能办理挂失支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根据实际结算金额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 通用
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才可以办理现金银行汇票 现金银行汇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现金银行汇票可以挂失支付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见票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填明“银行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出票日期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收款地 出票地
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见票起一个月 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应当在出票金额栏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金额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的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当向银行提供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缺少其中任何一联的,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少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应当由代理付款银行退交申请人。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票据权利时效内,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并提供单位证明和个人的有关证件,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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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仅限于单位使用
通用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可以挂失支付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内,付款期限≤6个月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
同城
现金银行本票不可以挂失支付 现金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2个月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代理付款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 同城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支票可以挂失支付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日内。 支票的办理要求
(1) 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应当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挂失
支付或背书转让。 (3)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出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不
得签发空头支票。 (4)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应当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受害单位处以票面
金额2%的罚款。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限内每日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警告、记过、撤职和开除的处罚。
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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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20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 异地
汇入银行对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回;汇款银行向收款人提示首款,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款项,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关于税收
1、概念 2、职能和作用 3、特征 二、关于税法 1、概念 2、目的 1、税收法律 2、税收授权立法 3、税收行政法规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依法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③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关于税法的渊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如我国税收的实体法体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20多个暂行条例) 国务院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等 ①税收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 ②税收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税收机关一方代表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非等价有偿 税收法律关系客观性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 2、内容 3、客体 1、总则 2、纳税人 ①征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等 ②纳税主体: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实体性、程序性和诉讼性权利义务 货币、实物和行为 五、关于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0个) 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 19 页 共 38 页
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强制无偿征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利。是分配的范畴。 3职能—财政、经济、社会职能 5作用—①可筹集国家的财政收入②可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处理三者的关系③可成为重要杠杆④可成为重要工具⑤可成为有力武器 强(强制性) 无(无偿性) 固(固定性) 4、税收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5、税收规章 (纳税主体、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纳税客体) 4、税目 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包括实物、货币、行为。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包括: ①比例税率: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②定额税率(固定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③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 ④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6、纳税环节(从生产到消费) ①一次课征制:如现行消费税 ②多次课征制:如现行增值税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减免税 10、罚则 1、流转税类 2、所得税类 3、财产税类 5、资源税类 一、关于时间 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①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不动产为营业税; ②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③进口货物 2、特殊规定:㈠视同销售:①代销 ②货物移送(同一县(市)除外) ③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库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投资、分红、发福利、无偿送人 ④购买的货物(原材料)用于投资、分红、无偿送人是视同销售,但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发福利、毁损、盘亏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额转出。 ㈡混合销售:①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②销售额>50%收增值税,≤50%收营业税 ㈢兼营非应税劳务:①不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 ②分得开分收增值税营业税;分不开一并征收增值税 1 关于纳税人得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 1、 生产、提供应税劳务及为主的: 年应税销售额≤50万 2、 其他的: ⑴年应税销售额≤80万 或⑵>标准的,但为①个人②非企业性单位③不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2 关于增值税的税率及计算 ㈠ 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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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率 企业所得税:月或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见教材 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 如加收滞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见教材 房产地产税和契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关于税法体系(五类22种) 4、特定行为税类 土地增值税、车辆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建税、印花税等等 第二节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生产/加工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进项税,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且年应税销售额>30万 3、非企业性单位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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