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号文发布以来,以发电企业为主的社会资本纷纷注册成立售电公司,积极抢滩售电市场,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全国目前大约已注册500家售电公司,但真正开始试点的多是以配售电公司和发配售一体化的公司模式。其中,浙江已有9家,分别是浙江兴能售电有限公司(杭州高新区)、宁波甬能售电公司(鄞州区)、宁波三星新能售电有限公司(江北区)、东阳市横能售电有限公司、中煤机械集团售电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温州苍南新电能源有限公司、衢州汇亮售电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永能售电公司、台州埮煊售电有限公司(临海),注册资金在1000万至5000万之间。
除此之外,包括省能投公司在内的各类电力行业相关企业,以及阿里巴巴等社会资本,均在谋划成立售电公司,涉足售电领域。
(3)大用户直接交易情况
2014年10月,浙江省经信委出台了《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电力?2014?453号),首先将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纳入试点直接交易对象, 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首批试点有33家电力用户和12家发电企业,共完成直接交易电量35.91亿千瓦时,占全省大工业用电量的2.12%。按照《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浙经信电力?2015?480号)要求,2016年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电压等级将扩大至35千伏,预计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将达到350余户,直接交易电量147亿千瓦时,预计占到全省大工业用电量的8%。
2.1.4 当前售电侧改革存在的问题
立足9号文,从目前已发布的《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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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地方电改试点方案,以及各地提交发改委征求意见的试点方案来看,当前售电侧改革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存在行政指定售电主体、指定经营区域、指定参与用户等非市场化行为。重庆改革方案提出由政府主导,三峡集团、国家电投、大唐电力、华润电力等参股组建三家配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江西省提出,由国家电投与南昌临空经济区城投发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国家电投南昌临空经济区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湖南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点方案提出,由国家电投和威胜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开展园区新增配电网络投资和售电业务,与市场公平开放原则相违背。
二是存在发电企业在试点区域同时投资电源、输配电和售电业务。如江西改革方案提出由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国电投江西公司、南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成立配电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提出,由国家电投依托霍林河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成立蒙东能源配售电公司,实行发输配售一体化运营。不仅涉及到增量配电投资,还涉及存量配电,甚至输电网投资,突破了电改文件要求,形成局部地区新的厂网不分、实质意义上的自供区和发配售一体化新型垄断,侵害用户自由选择权,损害用户利益,不利于构建竞争的市场格局。同时,会造成一供电营业区有多家配电运营主体的问题,产生交叉供电、重复建设、协调成本增加、安全运行风险加大。
三是存在地方政府行政指定降价的问题。如重庆试点方案提出,试点过渡期间,试点区域内每个电压等级用户执行相同水平的输配电价,不按两部制电价规定执行。国家发改委在重庆试点批复文件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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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指出,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
四是存在地方政府突破电改文件,要求售电公司承担电费结算、开票的问题。如重庆提出,售电公司售电的用户电费纳入售电公司经营收入,并由其开具发票。违反了电费结算文件要求。中发9号文及配套文件明确提出,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向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
五是存在部分电费结算依据缺失的问题。如《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但是,由于电力交易机构只涉及参与市场交易的部分电量和电价,并不掌握其余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电力的那部分电量及电价;同时,各售电公司的终端销售电价不尽相同,且自由掌控度较高,如果单从电力交易机构获取结算依据,将可能导致电网企业针对这部分电量的收费和结算工作无从开展。因此,亟待建立相关售电公司的电价信息披露及报备机制。
六是部分省份存在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的问题。发电企业在工业园区直接建设线路供电,形成相对独立的自供区,造成事实上的公用电厂转自备,逃避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应缴规定费用,造成其发电成本较低,影响市场竞争公平性。如江西试点方案提出,根据用户的性质和用电规模,实行差异化的供电模式,对于特大用户,充分利用区内新建电厂的优势,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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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网源优先供电模式。
七是在售电公司委托电网企业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时,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如《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同时拥有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义务”,但同时也规定了“电网企业须提供电力普遍服务,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因此,当此类售电公司提出上述要求时,电网企业将不得拒绝,从而有可能出现电网企业在不拥有产权的配电网资产上开展报装、维修等工作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
2.2 售电侧市场放开未来市场格局分析
根据电改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未来整个电力市场的整体格局按照市场主体来分,可以分为发电企业、交易机构、电网企业、售电主体和电力用户五大类,如图2.2所示:
图2.2 未来电力市场格局全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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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与售电侧市场紧密关联的主要是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三大类。
2.2.1 售电侧市场主体
(1)售电侧市场主体类型
售电侧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售电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三类: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网,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除第一类以外,其余两类均可以由以下几种社会主体组建:1)发电企业;2)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3)社会资本;4)分布式电源或微网;5)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业和节能服务公司5大类。
用户:包括有选择权的用户和无选择权的用户。其中,无选择权用户是指市场放开初期不参与市场竞争的用户,包括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并享有优先购电。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包括党政军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放开,无选择权用户也将逐渐转化为有选择权用户。
(2)售电侧主体准入标准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
售电公司:必须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将年可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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