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 2.5 检验要求 2.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2。 表3-2食醋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游离矿酸 总酸 依据标准法规或标准 GB 2719 GB 18187 SB/T 10337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检测方法 GB/T 5009.41 GB/T 5009.41 3 总砷 GB 2762 GB/T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GB 5009.12 GB/T 23495 GB/T 23495 GB/T 5009.28 GB/T 23495 GB/T 5009.140 GB/T 5009.97 GB/T 18979 GB/T 4789.22 GB/T 4789.22 4 5 6 7 铅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8 9 10 11 12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黄曲霉毒素B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GB 2761 GB 2719 GB 2719 2.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2.5.2.1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釆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
3月21日起开始釆用GB 5009.11-2014检测。
2.5.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 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2.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2.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标准要求”
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 GB xxxx-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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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酱类
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酱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黄豆酱、甜面酱等。 3.2 产品种类
酱产品分为黄豆酱、甜面酱等。 3.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 度法
GB/T 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6食品中禁用物质的检测碱性橙染料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 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 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3.4 抽样
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3.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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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 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 可即食酱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酱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 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 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可即食酱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非即食 酱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 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 过程中应釆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 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 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釆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釆用备份样品。
3.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3.5 检验要求 3.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3。 表3-3酱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氨基酸态氮a 总砷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2718 GB 2762 检测方法 GB/T 5009.40 GB/T 5009.11-2003 GB 5009.11-2014 GB 5009.12 GB/T 23495 GB/T 23495 3 4 5 铅 苯甲酸 山梨酸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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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 糖精钠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2760 检测方法 GB/T 5009.28 GB/T 23495 GB/T 5009.97 GB/T 5009.140 GB/T 18979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7 8 9 10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黄曲霉毒素B1b 大肠菌群 GB 2760 GB 2761 GB 2718 11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 罗丹明B 碱性橙II、21、22 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 GB 29921 GB 4789.4 GB 4789.10 12 13 14 第二法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SN/T 2430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GB/T 23496 GB 2760 / 用量比例之和 注:a.仅酿造酱检测 b.仅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酱检测 3.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3.5.2.1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釆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 3月21日起开始釆用GB 5009.11-2014检测。
3.5.2.2
检验项目“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 告
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3.5.2.3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 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3.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 合标准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 GB xxxx-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调味料酒
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调味料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4.2 产品种类 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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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4 抽样
4.4.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4.4.2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 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 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 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 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 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 过程中应釆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 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 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釆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釆用备份样品。
4.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4.5检验要求 4.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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