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4 5 6 总砷 镍a 丁基羟基茴香醚 (BHA) GB 2762 GB 2762 GB 2760 GB/T 5009.11-2003 GB GB/T 5009.138 GB/T 5009.30 GB/T 23373 SN/T 1050 GB/T 5009.30 GB/T 23373 SN/T 1050 GB/T 23373 GB/T 21927 SN/T 1050 GB/T 5009.32 SN/T 1050 GB 4789.2 GB 4789.3 GB/T 4789.3-2003 GB 4789.15 7 二丁基羟基甲苯 (BHT) GB 2760 8 特丁基对苯二酚 (TBHQ) GB 2760 9 10 11 没食子酸丙酯(PG)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b bGB 2760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12 霉菌 b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13 酵母菌b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4789.15 注:a.仅检测氢化植物油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例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等)。 b.仅检测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中有此规定的产品。 3.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3.5.2.1 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釆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 3月21日开始釆用GB 5009.11-2014检测。
3.5.2.2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 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判定。
3.6
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标准要求”
3.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 x项目不符合 GB xxxx-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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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味品
1酱油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酱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酱油及配制酱油。 1.2产品种类 酿造酱油、配制酱油。 1.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7酱油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18186 酿造酱油
GB/T 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法和荧光光度 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化高效液相色谱
GB/T 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
限量 SB/T 10336配制酱油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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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 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 餐桌酱油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烹调酱油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 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 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餐桌酱油不少于9个销售包装,烹调酱 油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为检验样品,1/3为复检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 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 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 过程中应釆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 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 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釆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釆用备份样品。
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 1.5 检验要求 1.5.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3-1。 表3-1酱油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1 氨基酸态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GB 18186 SB/T 10336 GB 18186 GB/T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5009.39 2 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 分GB 18186 SB/T 10336 GB 18186 GB/T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比计) 5009.39 铅 总砷 GB 2762 GB 2762 GB 5009.12 GB 5009.11-2014 GB/T 5009.11-2003 3 4 5 苯甲酸 GB 2760 GB/T 5009.29 GB/T 23495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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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6 山梨酸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2760 检测方法 GB/T 5009.29 GB/T 23495 7 糖精钠 GB 2760 GB/T 5009.28 GB/T 23495 GB/T 5009.140 GB/T 5009.97 GB/T 18979 GB/T 4789.22 GB/T 4789.22 8 9 10 11 12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 GB 2760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2760 黄曲霉毒素B1 菌落总数a 大肠菌群 GB 2761 GB 2717 GB 2717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 GB 29921 GB 4789.4 GB 4789.10 第二法 / 14 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 GB 2760 用量比例之和 注:a.仅餐桌酱油检测。 1.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5.2.1对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釆用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
3月21日起开始釆用GB 5009.11-2014检测。
1.5.2.2
检验项目“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结果超过1的,在检验报 告
中出具该项目并判定,结果未超过1的,不在检验报告中出具该项目。
1.5.2.3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 被
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1.6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6.1 标准要求”。
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 GB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 合
xxxx-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食醋
2.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食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酿造食醋和配制食醋。 2.2
产品种类
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2.3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 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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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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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19食醋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 GB/T 5009.11 -2003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41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18187酿造食醋
GB/T 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 法
GB/T 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SB/T 10337配制食醋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4 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 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随机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 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 表明合格的产品;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 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6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样品分为两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 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 过程中应釆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 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 件要求。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釆用的样 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釆用备份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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