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再如《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依法进行核实,不能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于不理,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行政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
(6)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四、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规则和有关要求
(一)审查规则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了证据,无论是自己收集的,还是当事人提交的,都应当进行综合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遵守以下几个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行政执法中的非法证据主要有以下情形:(1)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4)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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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不提交证据,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提交的证据;(9)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10)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11)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书证,即对书证内容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副本、抄件、复印件都是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行政执法中最佳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在听证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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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3、自认证据规则。自认仅指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执法中的自认应当包括:(1)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对方当事人向行政机关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行政机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3)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收集的证据,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证据审查应当注意的问题。在证据审查中,主要是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进行,在遵守和运用证据审查规则的同时,还应根据每一种证据的不同特点,注意相关问题。
(1)对于书证、物证应当注意审查其来源,确定其真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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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是容易伪造和变造的一类证据。所谓伪造,是指无中生有地制造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用作证据。例如,伪造各种证件、公文、合同、收据等。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来制作的书面材料进行涂改、增删、剪贴,将其内容加以歪曲和篡改。比如涂改账册、涂改姓名或篡改证件其他内容等等。如拆迁中,有的人为了证明自己享有某处土地使用权,以自己另外一处土地证件为蓝本,将其复印后,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篡改,以骗取有关部门为其颁发房产证书。所以,书证的审查应注意审查来源,确定有无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情形。对于有关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交书证的原件。如果书证是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作的,行政机关可向原制作单位核对,以弄清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对于个人制作的文书,如经营者提交有关进货发票以证明其进货时间、数量、价格等,行政机关如果有疑问,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再比如,如果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等,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依法进行勘验。如果该书证系抄件,应查明抄写人是谁,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必要时直接调取原件。行政机关经审查发现书证系伪造的以及经过变造的部分,当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样,由于物证产生、存在和收集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可能造成物品或者物质痕迹失真的诸多因素,比如,时间的推移可能使食物变质,收集物证时使用的技术方法不当可能造成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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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等等。运用各种方法识别物证的真伪,就成为审查判断物证的首要任务。此外,对于物证,应当加强对物证的辨认,注意对物证的鉴定。
对于证人证言,应当注意审查证人是否符合条件、审查证言的形成过程是否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对于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注意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必须是中立的。对于勘验笔录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勘验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勘验及制作的笔录是否全面、准确。
(2)要注意审查判断单个证据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在判明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准确确定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比如,一个单独的物证一般情况下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环节,而不能反映全面的案件事实,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仅凭一个物证认定全部案件事实。单独的物证必须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要注意审查证据之间的矛盾,确保证据相互协调,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毛泽东曾说过:“有比较才能鉴别。” 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将各个证据脱离开来进行孤立的分析,而应综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排除矛盾、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发挥证据系统的最佳证明力。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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