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书证的收集。书证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证据种类。三大诉讼法都将书证排在各类证据之首。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重视调查、收集各种书证,一旦收集到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凭借书证中反映的思想内容,往往能够顺利地获取案件的事实和真相。
因为书证是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据,它没有过多的法律限制,不论它的制作者或提供者是什么人,与案件有什么关系,也不论它是怎么制作的,只要其内容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即可以作为证据加以收集。执法实践中,收集书证应当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应力求取得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如收集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2)应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一定要注明出处,并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行政机关制作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时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物证
1、概念。物证是指以自身存在的外部形态、重量、规格、质
6
量等存在状况和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主要有固体的物品、物质;气体和液体物质;笔迹;工具痕迹;手印;足迹等。
2、物证的收集。因为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且在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收集,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注重物证的收集。物证的收集方法主要有:
一是勘验和检查。
勘验和检查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核查证据的活动。现场是物证最集中的地方,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可以发现和提取一定的物证。为了防止由于时间的拖延而使证据受到破坏,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活动。对于勘验中发现的物证,应当立即提取或者拍照。
二是扣押。
扣押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勘验、证据保全等强制性活动中,对于能查明案情的物品所采取的扣留或收取的措施。扣押范围只应限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扣押时必须履行合法的手续和程序,并持有合法的扣押证件。扣押应当制作一式两联的扣押清单,一联交给被扣押人,一联由行政机关留存。扣押清单必须一一列明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应当经被扣押人签字、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未到场的或者拒绝签字的,应该说明当事人未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原因,并有相关见证人签字证明。这样
7
做,一方面,可以约束有关扣押人员的行为,使其自觉对扣押行为负责,另一方面,也便于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和监督。
三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前提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对该证据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调查取证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执法机关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方法。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也明确规定“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被保存的物品。
四是抽样取证。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从总体物证中取出个别样品进行化验、鉴定,从而对总体的某些未知因素作出统计推断,确定该批物证是否存在法律上关联的证据,这种取证方法简单易行,不会影响当事人权益,是行政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取证方法。
如《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8
五是深入群众调查。
任何纠纷,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因此,广大群众往往了解那些对查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各种物品或者物质痕迹。执法实践证明,只要执法人员深入群众,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就很可能发现重要线索,收集到相关物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后,应当及时采用各种科学的技术手段或者合理的方法,以确保物证不会在提取过程中发生变形或损毁。对于提取到的各种物证要妥善地封存,防止由于保管不当而影响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同时,有关的执法人员对于固定和提取物证的过程要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发现和提取物证的时间,发现时物证所处的地点,物证是如何被发现的以及物证的主要特征等项内容。这种笔录是固定物证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物证在发挥证明作用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各种物证,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都应力求提取原物。对于那些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无法长期保存的物证,则要采取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加以固定,对原物则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于物证,任何人不得使用、私分、调换和处理。在案件结束之后,应由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物证进行处理。按规定应退还原主的,应及时退还;应当销毁的,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销毁;应当没收的,没收后应上交国库或者有关的政府部门。所有关于
9
物证的处理,都必须有相关记录。
(三)视听资料(包括电子证据)
1、概念。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它是指以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电磁设备等高科技方式贮存和反映的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等。
2、视听资料的收集。 视听资料的收集应当注意:
(1)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确有困难是指,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被毁损或遗失,或是不能通过正当程序取得。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因为视听资料的的复制不仅简单,而且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很难区分,因此,为了保证视听资料的可靠性,不论是原始载体还是复制件,都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关于视听资料的收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呢?如果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则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如果并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则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这里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权。
1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及证据的收集(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