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课外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1A 2C 3D 4D 5A
二、多选题∶1AC 2ABC 3BCD 4ABC 5ABCD 三、简答题∶
1、(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行政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是围绕着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四个方面:行政法是设定与配臵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行使与运用的法、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二)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臵;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
2、?一?行政法的渊源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
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规定。 四、论述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规范调整与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
6.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一般通过法定行政程序或准司法性行政程序予以解决,通常只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行政法既维护和保障行政权,又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同时还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略?
第二章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1B 2B 3A 4A 5B 二、 多选题∶1AC 2AB 3ABD 4ABC 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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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简答题∶
1、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共同构成了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行政权是权也是责,是权力与职责的结合体,有行政职权必然同时有行政职责,法律不允许有权无责,也不允许有责无权,这是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不可分割性。同时二者还具有密切的对应性,即有多少行政职权,就应该有多少行政职责,反之亦然。
2、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特征有:第一,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职责和不具有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有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对其权益有法律上利害影响的人。这种影响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第三,在形式上,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行政主体都是组织,没有个人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
四、 论述题∶
1、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知识点?
1.行政主体可以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的身份性质。 2.行政主体可以确定公务员及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活动行为的效力与责任归属。 3.行政主体是判定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和基础。
2、一部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行政组织的性质与地位;行政组织的设臵及权限;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基本工作制度。?略?
五、案例分析∶
这里限于评析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审批行为是否构成越权行为。这就关系到如何理解权限的行政法理。
任何行政职权都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因为任何民主政治中的权力都是受到限制和监督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条件和边界就是行政权限。
必须说明的是,由于行政法上的职权系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因而行政权限也应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该权力的权限。换句话说,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法律所设定的权限,而不是指行政人之间内部分配的权限。
在本案中,针对是否颁发《治安许可证》,不论是林副局长做出决定,还是康副局长做出决定,这都属内部工作上的分工问题,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越权问题。从行政法意义上说,只有等公安机关对外做出决定以后,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实施了某一行政职权;只要公安机关没有超越这一职权的权限,那就不存在越权问题。根据本案的情景,先前林副局长答应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但没有正式发证。这说明,那时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安机关尚未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等康某副局长正式对张某的有关颁发《治安许可证》的申请做出(否定性的)审批后,并以公安局的名义通知了张某本人,这时才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外正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一案件中,公安机关只做出过一个行为,而不是两个行为;而且这个行为就是公安机关拒绝给张某颁发《治安许可证》的行为,而不是指张某所指控的“越权行为”。正因为前个行为是不存在的,那么张某对公安机关“越权”的指控也是不存在的。
第三章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1B 2D 3B 4C 5A 6A 7B 8B 9A 10B 二、 多选题∶1ABCD 2ACD 3AC 4ABCD 5BC 三、 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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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对行政行为的界定,应考虑:1.从行政主体角度界定。行政主体的范围比行政机关大。2.从行政权角度界定。3.从法律角度界定。从法律上说,其一,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包含着一定权利义务内容。其二,行政行为应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三,行政行为能够引起一系列法律上的救济。其四,行政行为是能够独立存在的正式决定。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里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而非刑法、民法上的法律性质。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可以是实体法效果,也可以是程序法效果。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向行为所针对的相对人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只有符合一定的生效规则,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其生效规则有:
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是针对当场行为和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紧急行为,此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成立与生效同时形成。
2.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依法送达给所针对的具体行政相对人从其知道行为内容时开始生效。
3.公告生效,即行政行为采取公告或宣告的方式开始生效。主要是针对那些难以通过受领送达方式生效的情形所采用。
4.附条件生效,指对行政行为的生效附一定条件时,该条件达到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3、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其职务有关的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行政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借助行政职权实施的一种行为形式。
(二)行政法律效果的非直接性。行政事实行为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三)法律依据性。行政事实行为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 四、 论述题∶
1、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如何对一定的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实进行处理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一)设定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的设定,能够使行政主体与行为对象之间以及行为对象与他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
设定权利,不仅表现为给行为对象人设立了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还表现为由此带来的某种利益。
设定义务,指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一定或不作为。 (二)变更权利义务
即改变行为对象人原来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对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负担义务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三)消灭权利义务
即消灭既存法律地位,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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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认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事实与确认权利义务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确认法律事实必然影响法律关系,但确认法律事实并不等于确认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在事实的认定之中并不能完全确认。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约束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在法律上推定其合法有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予以承认和尊重,而不得否认与拒绝。公定力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与行政行为是否真正合法没有必然联系。公定力是一种对世权,不但对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而且对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同样有效,均应予以遵守或服从。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随意变更力和不可争执力。确定力也包含着对世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和行为相对人所具有的服从、遵守的约束效力。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得到实现的效力。
第四参考答案∶
一、 单选题∶1A 2D 3D 4D 5A 二、 多选题∶1BCD 2CD 3A C 4AD 5ABC 三、 简答题∶ 1、(一)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的形式
我国行政立法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依法有三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解释。 (二)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
1.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地位。
法律体系中上下位法的位阶与其制定机关的地位相适应,但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由于立法主体的多样性,其位阶地位较为复杂,对此《立法法》具体规定为:
(1)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各种规章相互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各种规章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1)地域效力。行政法规、规章的地域效力与其制定主体的职权范围相适应,但如果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了适用范围,那么,它的效力仅限于特别规定的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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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的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对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适用,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空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制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基础,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设定的行为规范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且效力等级与制定主体相对应也呈现出多层次性,下级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抵触。
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尽管不具有法的地位,但依然具有规范性、强制性,行政主体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直接根据这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
四、 论述题∶
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它们同样也为人们设定了普遍遵守的行政规则,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
2、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做了“粗线条”规定,2001年11月国务院同时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这三部条例同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颁布与实施,完善了我国行政立法的程序制度。具体包括:(一)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二)起草;(三)审查;(四)决定和公布;(五)解释;(六)备案。
五、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审判依据上,是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规章必须与法律、法规相一致;规章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不得适用规章。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下的抽象文件,不能成为行政审判的依据。
在本案中,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轻生(1985)440号文件,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它的法律效力阶位在法律与法规以下,于是它不得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否则不具有约束力。现在的情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擅自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的,只规定赔偿损失,并可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经生440号文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没收非法所得,显然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抵触,因而不能作为判别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至于,该省商业局制定的《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下脚料回收工作的试行办法》,不属于行政规章,是属于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它更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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