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e) 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f) 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9.2 保单要求
(g) 乙方应当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h) 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9.3 保险条款的变更
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十节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10.1
不可抗力
10.1.1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并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不可抗力消失。不可抗力一旦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非本合同依约定解除。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a) 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b)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 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d) 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e) 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10.1.2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a) 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b) 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10.1.3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市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在项目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铁等,导致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10.1.4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最短时间内口头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10.1.5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0.1.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1.7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10.2 法律变更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
第十一节 合同解除
11.1
协商一致解除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解除及对应解除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11.2 解除意向通知和解除通知
11.2.1解除意向通知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解除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11.2.2解除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解除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解除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就此发出解除通知,本合同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
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的,若违约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5天内向对方提出。
11.3 甲方发出的解除意向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解除意向通知:
(a)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b) 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c) 乙方或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d) 除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全部或部分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1天内书面报告甲方);
(e) 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季度考核分数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低于60分; (f)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转让项目产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
如果在前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解除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有权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合同。
11.4 乙方发出的解除意向通知
市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在逾期十二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发出解除意向通知。
11.5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解除意向通知。
11.6 合同解除后的补偿
11.6.1提前解除的情形 (a) 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解除;
(b)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提前解除; (c)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解除; (d) 一方违约导致的提前解除。 11.6.2提前解除的造价审核
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应对本项目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由财政评审中心指定造价审核机构对本工程进行审核,乙方应积极配合,将相关资料交造价审核机构。如乙方不配合造价审核,由甲方邀请财政评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造价审核机构自行取证,做出的审核结论对乙方当然有效。造价审核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3提前解除的回购方式
本合同提前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仅在以下情形支付项目公司合理补偿金(提前解除时甲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须以项目公司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补偿金具体按下表确定:
提前解除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条款号 1 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情形 甲方发出的解除(乙方违约) 运营期解除时,为A2-B+E 建设期解除时,为A1+B+E 2 乙方发出解除(甲方违约) 运营期解除时,为A3+B+E 建设期解除时,为A1+35%B+E 3 4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运营期解除时,为A3+35%B+E 不可抗力 (A4-C-D)/2 解除合同补偿金 建设期解除时,为A1-B+E A1为乙方实际完成的投资(以经审计的为准); A2为审计价×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付费比例;
A3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按社会资本方报价时的折现率); A4为经审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 B取值为人民币壹仟万元;
因乙方违约,甲方发出解除通知情形的,则甲方有权在剩余合作期内主要以年金形式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发生其他情形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参考平衡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形式,期限不超过剩余合作期。
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投标义务条件下,乙方(含贷款方)应当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
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为解除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若属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解除合同补偿金即“A1-B+E”或者“A2-B+E”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按以上计算公式计算后,按补偿金总额的85%向乙方返还。其余15%作为乙方违约的违约金。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节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2.1 甲方违约及赔偿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四十五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2.2 乙方违约及赔偿
(a) 延迟开工、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竣工验收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延期超过30日,则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b) 违法转包或分包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除磋商文件中确定的分包范围外,乙方应严格按照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拟分包计划表分包,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各项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本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本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允许分包人再次分包。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转让、分包无效,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改正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立即解除违法转包或分包、恢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并向甲方支付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违约金。若乙方接到甲方关于纠正前述违法分包或转包的通知后,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纠正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c) 欠付劳务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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