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公开、公平、公正竞价进行。对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要约方式的,应测算对价资源配置、“影子”价格、财政补贴等主要条件,并进入交易所让市场发现价格。交易流程、交易规则、监管办法统一制定,由行政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同时优化程序、简化环节,以投资概算或融资方案批复作为招投标限价,不重复审查。凡中标的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合格产品,可不再单独招投标。
(四)加强全程跟踪监管。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运营标准和安全的监督,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加强项目建设造价和运营成本监控,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建设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运营收支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项目账户监管,投资人投入资金一律进入资金专户或共同监管账户进行管理和拨付。加强多方监管,畅通公众获取和反馈有关信息的渠道。加强绩效考评,健全完善正常、规范的退出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对投资人未能如约、按量、按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投资人必须按合约规定及时退出并依法赔偿。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操作PPP投融资模式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五)做好试点总结工作。在法律法规及边界条件设计的制度框架内,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试点。近期,优先在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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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面的土地整治开发、轨道交通、市郊铁路等现金流稳定、资源能平衡的领域,形成试点方案并加快推进;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在试点成功后,及时总结经验,逐渐向全市推开。同时完善我市相关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为地方立法做好相应准备。
(来源:重庆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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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发生了暴雨内涝、管道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精细化管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各项措施,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努力用10年左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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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统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在各层次城市规划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设施及廊道进行综合布局,充分利用有限的地下空间为各类地下管线预留通道,实现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015年年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二)严格规划管理。按照《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要求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放线、验线、竣工核实制度,及时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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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一)加强建设统筹。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城市道路的建设时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提前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申报制度,对施工掘路总量进行控制,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二)规范建设行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跟踪)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道路占用、道路设施挖掘等手续。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查询收集地下管线资料。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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