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可采取整治—移交、股权融资等PPP投融资模式。
三、重点推进领域 (一)交通领域。
1.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引入投资人,独资或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承担项目负债,在特许经营期内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收费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已建成投运项目的政府股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按股比分享项目收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建设质量、运行安全。
2.地方铁路。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要约引入投资人,独资或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承担项目负债,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货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起步初期有一定经营困难的项目,可适当配置土地资源以降低投资人风险,土地资源按既定的性质和用途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建设质量、运行安全。
3.轨道交通。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要约引入投资人,独资或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承担项目负债,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项目运营、享受收益。独资项目,全部建设投资通过对价方式,由政府合理匹配上盖物业开发、土地等资源;合资项目,政府按协议出资并合理匹配上盖物业开发、土地等资源对价。对价资源由投资人按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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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和用途自主开发、自负盈亏,作为投资回报。项目运营通过“影子”票价覆盖运营全成本(包括人工费、运行费、折旧费等),与执行票价差额由财政购买服务补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建设和服务质量、运行安全,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影子”票价,物价部门通过公开听证适时调整执行票价。
(二)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包括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新建项目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引入投资人,独资或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承担项目负债,在特许经营期内开展运营、享受收益。已建成投运项目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引入投资人实行购买、委托、租赁运营。实行政府定价。污水垃圾处理通过财政购买服务补贴实现“保本微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建设质量、处理标准、运营安全。
(三)土地整治开发领域。政府以土地整治成本和收益率为主要条件,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要约引入投资人。投资人按约出资并进行土地整治,验收后交由国土部门按程序招拍挂出让。政府按约支付投资人土地整治成本及收益。可采取股份公司或施工总承包方式运作,土地整治成本(不含融资成本)和投资人收益计入土地招拍挂底价。投资人按约享受有限收益,不分享土地出让增值收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整治标准,监管项目建设质量,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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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成本。
(四)经营性社会事业设施领域。包括非义务教育、非基本医疗卫生、健康、养老、体育、文化产业等项目。政府按照区域功能和城市规划要求,编制项目布局规划,并明确项目规模及功能标准。新建项目,以特许经营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引入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公司按规划和功能标准投资建设并开展运营、接受监督、享受收益。对政府投资已建成投运的项目,可在不改变原有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投标引入投资人参与或受托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承担了公共服务功能的事项,政府给予同等的财政补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建设质量、运营安全、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四、科学合理确定边界条件
PPP投融资模式的关键之一是科学合理地确定边界条件。重点是对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保障机制、有效防控履约风险等做好制度安排。
(一)市场定价。充分发挥价格对投资的引导作用,凡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产品和服务,由项目法人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凡属经营性公共产品或服务性质的,按照“成本+合理回报”原则确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时物价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管工作,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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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定价。注重产品或服务的公共属性,在收费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健全公共产品或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覆盖运营全成本,减少财政补贴。
(三)财政补贴。对当前尚未达到市场化条件、政府核定的价格不足以弥补项目运营成本时,按照与投资人协议承诺和合同约定,财政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影子”价格和协议产品或服务量不足部分给予补贴。“影子”价格或财政补贴标准均应通过公开招投标要约条件竞价确定。
(四)资源配置。以土地开发收益作为投资来源或收益来源的,按照合同约定配置一定数量的土地进行对价。具体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及上盖物业开发资源(容积率等条件),参照同期周边邻近地块平均楼面地价确定对价方式,以公开招投标要约条件竞价确定。
(五)防止暴利。PPP投融资模式改革允许投资人获取合理收益,但对资源配置、开发增值类项目要防止出现暴利。投资人资金占用成本和收益合并计算,合理收益率原则上以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作为参考,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适当上浮作为限价,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对土地配置、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应设立超过一定幅度后的溢价共享、亏损共担机制。
五、规范审批和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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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投融资方案和合约文本编制。PPP投融资方案应包括投资人资质和条件、技术或服务要求及标准、期限和范围、招标或要约条件、投资人收益率和价格测算、回报来源和支付方式、监管方式和条件、政府配套设施和服务承诺、法律关系和地位等重点内容。制定相关领域PPP标准合约文本,在完成招标确定投资人后,投融资方案重点内容均应进入合约文本。投融资方案和合约制定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法律顾问开展评估、参与讨论,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二)规范项目审查审批。对高速公路、市政公共设施等原有模式较为成熟的项目,PPP投融资方案按原渠道审查审批。对涉及资源配置的土地整治开发、轨道交通、地方铁路等项目,PPP投融资方案由项目发起人(政府指定部门或投资主体)细化提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议后执行。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开发等项目PPP投融资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审查,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其他类别项目,在试点工作结束后,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参照前述原则审查审批。
(三)规范招投标管理。PPP投融资方案涉及的投资人引入及资产或股权转让、出售等,按项目属性分类进入联合产权交易所、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工程招投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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