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3条 整组更换道岔作业按第3.5.2条第1 款规定办理,施工单位还必须提前通知供电、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进行配合;更换完毕必须经供电、电务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撤除临时安全设施。
第3.5.4条 线路作业必须保持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杆塔与贯通地线连接时,作业单位应在供电和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与贯通地线可靠连接,经供电、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垂直天窗,如需临时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接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并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V形天窗,严禁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各种接地线。
第3.5.5条 线路大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拨道或整组更换道岔时,作业单位应先通知供电、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起道或拨道工作量,调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设备调整或改造,超出规定时派人到场配合和监护,并确认相关设备符合技术要求。
第3.5.6条 任何作业均不得影响接触网支柱、地锚等设施的稳定。
第六节 故障预防与处理
第3.6.1条 发生钢轨折断、道岔故障、检查车(轨道检查车、综合检测列车)检测出现Ⅳ级偏差等故障或自然灾害时,按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6.2条 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
1.当线路连续出现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应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或封锁线路,并尽快组织处理。
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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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胀轨跑道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
4.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对胀轨跑道情况按规定内容做好记录。 第3.6.3条 钢轨重伤处理。
探伤检查发现钢轨重伤时,应及时切除重伤部分,实施焊复。探伤检查发现焊缝重伤时,应及时组织加固处理或实施焊复。
第3.6.4条 钢轨折断处理。
发现钢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处理、临时处理或永久处理。
1.紧急处理
当断缝不大于30 mm时,可在断缝处上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加固,拧紧断缝前后各50 m范围内的扣件,并派专人看守,按不超过45 km/h速度放行列车,且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
2.临时处理
当钢轨折损严重、断缝超过30 mm或紧急处理后不能及时焊复时,应切除伤损部分,在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 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安装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拧紧短轨前后各50m范围内的扣件,按不超过160 km/h速度放行列车。
3.永久处理
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宜于当日天窗内或在轨温适宜时临时要点进行焊复。
第3.6.5条 道岔内钢轨折断处理。
发现道岔尖轨、基本轨、可动心轨、翼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 1.紧急处理
(1)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以外,且能加固时,处理办法和放行列车条件同钢轨折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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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以外不能加固或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内,且直股或曲股之一可单独放行列车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道岔开向,工务紧固,电务部门确认道岔尖轨及心轨密贴状态,道岔应现场加锁或控制台单锁(具体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视道岔型号和状态确定放行列车速度,但最高不得超过60 km/h,并派人看守,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直股和曲股均不能放行列车时,应进行永久处理。
2.永久处理
更换尖轨、基本轨或辙叉并焊接,焊接作业要求同钢轨折断永久处理。 第3.6.6条 道岔内钢轨重伤比照道岔内钢轨折断进行处理。道岔的辙叉、尖轨及钢轨伤损更换后不能焊接时,应临时处理并限速(速度不超过160km/h),并尽快恢复原结构。
第3.6.7条 胶接绝缘接头拉开时,应立即复紧两端各50 m线路的扣件,限速不超过160 km/h,并及时进行永久处理。发现绝缘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临时处理并在温度适宜时进行永久处理。
第3.6.8条 道岔发生故障时,工务、电务部门应联合对道岔故障进行检查,根据道岔故障检查情况,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3.6.9条 检测车检查发现Ⅳ级偏差处所,或Ⅲ级偏差且车辆动力学指标超限处所,应根据偏差超限值立即采取限速或封锁措施,处理程序及办法按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6.10条 发现无砟轨道上拱或下沉,路基沉降、边坡溜坍、崩塌落石,桥涵沉降、墩台倾斜、车船撞击,隧道衬砌混凝土出现开裂有脱落危险、隧道掉块或其他病害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封锁线路,经检查、整修后视情况开通线路,必要时派人看守。
第3.6.11条 在路基冻胀发生、回落期以及冬季气温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加强线路动、静态检测,采取以动态检测为主,动、静态检测相结合方式,及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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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害变化。因路基冻胀或回落引起轨道几何尺寸变化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整修线路,逐级提速。
第七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
第3.7.1条 材料、工具装载应制定专门的装载方案,确保装载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限。零散材料和工具应装箱运输。装载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3.7.2条 区间装卸材料时,装卸车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配备足够的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2.夜间作业时,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预先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进行联系,确认到达车数、车型及到开时刻。
4.列车出发前,向装卸人员、司机讲清作业计划、卸车起讫里程、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5.多个车辆卸车时,每辆车上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余料偏载时的整理工作。严禁在区间进行摘挂作业。
6.卸车时,监督作业人员不得损坏线桥、信号、供电、5T、超偏载、客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限界检查仪等行车设备。
7.对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枕、整包整捆材料等)严禁边走边卸(长钢轨运输列车卸轨除外)。停车卸料时,车轮附近的材料应指定专人及时清理。每次卸车后开车前应认真检查,确认车门关好、材料堆放稳固、不侵入限界,方准通知司机(车长)开车。
8.采用长钢轨运输车在无砟轨道区段卸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无砟轨道结构和应答器、电磁感应器、过道电缆、补偿电容等行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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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卸车:
1.有可能损坏线桥、信号、供电、超偏载和限界检查仪、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处所。
2.站台处靠站台一侧。
3.区间线路的道床有积雪覆盖超过轨面处所。 4.V形天窗地段,卸料有可能侵入邻线限界的地段。 5.邻线来车时,靠邻线的一侧。
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应经铁路局审批。 第3.7.4条 成段更换钢轨时,新、旧长钢轨在线路上存放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存放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25m及以下钢轨的更换与回收应于当日完成。
第3.7.5条 桥上整孔梁换铺轨枕或换铺轨排等作业需在桥梁钢支架人行道上堆放重物时,必须对桥梁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对桥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检算,当检算结果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并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准作业。在任何情况下,人行道上的竖向静活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值。
混凝土桥梁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轨枕或桥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3 m长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混凝土枕或混凝土桥枕不得超过1根、木枕或木桥枕不得超过2根;
(2)轨枕或桥枕必须紧靠挡砟墙顺桥向放置,且支撑轨枕或桥枕的钢支架不少于2个。
任何情况下,禁止在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钢轨。
桥上维修作业或大修施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有效控制钢支架人行道堆载重量。
第3.7.6条 需多日连续在隧道内作业时,大型机具材料可不撤出隧道,但必须撤出限界,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加固措施。防护加固方案由路局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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