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如仅需在路肩、桥梁作业通道且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检查,本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如需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检查,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及邻线行车限制条件,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给点签认后方准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
第2.0.15条 当设备发生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线上道检查、处理设备故障时,本线应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的申请,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给点签认后方准上道作业,本线、邻线可不设置防护信号。抢修作业时,邻线列车接近前,防护人员通知现场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作业机具、材料等不得侵限且严禁摆放在两线间。作业后应严格进行质量回检确认。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并按规定程序登记。
故障处理后需要现场看守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及邻线行车限制条件。如需在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看守检查时,应设现场防护员,本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看守检查人员可在本线一侧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检查,且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如需上道检查或作业时应办理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手续。
第2.0.16条 高速铁路处理设备故障需临时开行路用列车、轨道车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许,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
第2.0.17条 进入封锁区间的路用列车司机应熟悉线路和施工条件,否则应安排带道司机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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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车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3.1.1条 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
第3.1.2条 施工项目主要包括: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新线引入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 6.线路、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7.成段破底清筛,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 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9.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大于等于10 mm的冻害整治,更换钢轨或轨枕(板),更换无砟道床,更换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0.其他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3.1.3条 维修项目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窗分为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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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 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3.工务设备上道检查、检测。 4.轨道精调。
5.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 6.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 7.螺栓扣件涂油。
8.防护栅栏内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的整修及清淤。 9.整修声屏障、进入防护栅栏门内整修防护栅栏。 10.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小于10 mm的冻害整治。
11.路基封闭层、排水系统以及防护栅栏内的路基边坡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的检查、整修。
12.桥梁栏杆、桥面防水层、桥面上排水系统的检查、整修。
13.进入隧道内的检查整修,隧道洞门、缓冲结构及防护栅栏内边仰坡的检查整修。
14.灾害监测系统的维修与更换。 15.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危石清理。 16.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 1.防护栅栏外的工务设备检查、测量及维修。
2.不通向桥面范围的检查维修作业。包括:桥梁支座、防落梁装置检查、维修作业,桥面下、箱梁内不影响结构稳定和使用的检查、测量、维修作业。
3.不进入防护栅栏门进行防护栅栏、救援疏散通道的修补。 第3.1.4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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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
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不需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3.1.5条 纳入天窗的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 Ⅰ级维修:
(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或装卸机具、材料。 Ⅱ级维修:除Ⅰ级维修以外的项目。
第3.1.6条 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通信、列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
第二节 作业组织与管理
第3.2.1条 施工作业和应纳入天窗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 第3.2.2条 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核和施工、维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应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需临时安排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3.2.3条 非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施工或维修作业,施工或维修作业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施工及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作业时需通知相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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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概况(施工或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3.2.4条 作业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按照施工和维修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任。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3.2.5条 作业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开工前,应有针对性地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明确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2.作业前,应按批准的作业计划或作业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核对调度命令,并组织对人员、工机具、材料等逐一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
3.作业中,应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计划或作业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作业人员执行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现场防护员联系。
4.开通前,应组织对作业质量、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工务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及人员、工机具、材料撤出防护栅栏,并做好记录。
第3.2.6条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由非本单位承担的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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