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 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 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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