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享受的待遇正常给付的条件 非正常给付的条件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 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 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 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 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3、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 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2、累计缴费满十 五年(不足十五年 的,可以缴费至满 十五年,也可以转 入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 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将个人账户储存 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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