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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社会保险法(1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12-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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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 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十五)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 3 个月内, 一次性补缴满 20 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 3 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 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 6 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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