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规定,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公开满5年的,应当从互联网上撤下。
31.统计调查范围限于浙江省内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需报经浙江省统计局批准。
32.统计调查对象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罚款。
33.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34.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35.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36.某企业不服其所在县统计局的统计行政处罚,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或上级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37.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41.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42.《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4. 《统计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2017年8月1日。
45.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46.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47.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48.统计调查对象中对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
49.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2. 《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4.某企业在填报统计报表时,未填表时销售收入栏目数据,该行为属于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8.当事人到期不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14.某企业对当地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该统计局统计局额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某企业由于统计人员变动,新的统计人员不熟悉统计制度,上报工业总产值时将增值税计入了。当地统计局不可以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的罚款。
16.企业统计人员由于疏忽大意,致使上报的统计数据在原数据后面多了一个0,从而上报数据远远大于实际数据,其行为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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