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法》颁布纪念日是每年的12月8日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统计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处罚对象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统计行政处罚继续执行。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5.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6.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
7.某企业统计人员王某,因未按企业总经理的意图多报统计数据,被辞退。该总经理的行为属于侵犯《统计法》赋予统计人员的独立统计职权。
8. 某企业由于统计人员变动,新的统计人员不熟悉统计制度,上报工业总产值时将增值税计入了。当地统计局不可以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的罚款。
9. 《统计法》适用范围只要是政府统计。
10.统计资料施行的公布制度的方式是定期。
1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
1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政府统计调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13.统计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内予以答复。
14.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15.根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下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16.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违法数额较小。
18.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19.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
20.对个体工商户做出2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1.境外的一家企业需要在上海、浙江范围内开展一项社会调查活动,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22.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由本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24. 《统计法》规定,对于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25.经济普查的频率和标准时点分别是每5年一次,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26. 《统计法》规定,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8.某企业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可以在3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29.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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