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缓考成绩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四条 申请缓考的手续为:
1、持相关证明(因病假申请缓考,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历、 相关化验单及病假单;因公假申请缓考,须凭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向学 院教务部学籍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所需的申请表可以在复旦大学网络 教育学院网站下载;
2、经教务部批准备案后,可参加学院组织的缓考。
第五条 缓考时间、地点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公布。
第六条 缓考成绩按实记载。
第七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学生到所属中心办理,该中心必须及时向学 院教务部上报备案。
二、补考
第八条 学生对于成绩不及格或不合格的课程,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
第九条 学生只能参加不及格课程修读学期的一次补考。
第十条 补考成绩最高为60分,低于60分的按实记载,或按课程性 质记作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在标准修业期最后一学期所选课程的考试不 及格,仍按正常程序补考,不提前。
三、重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必须重修:
1、无故缺考者;
2、未参加缓考或缓考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
3、未参加补考或补考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
4、因违反学习纪律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者。
第十三条 对课程成绩(毕业论文除外)不满意的学生,也可以申 请重修。但根据第十二条第4款而已经重修者不适用本条。
第十四条 学生应向教务部学籍办公室申请办理重修科目的手续; 校外学习中心的学生须到所属中心办理重修,该中心必须及时向学院教 务部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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