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复查合 格,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与招生条件或录取标准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因伪造证书或证件以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而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在籍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 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否则学院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 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确认学籍。
(三)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 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第二章 学 制
第七条 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院申请 延长修业期。大专起点本科(含第二本科)和大学专科标准修业年限均 为两年半,延长修业期最长均不得超过两年(含休学);高中起点本科 标准修业年限为五年,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休学)。
第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根据《复旦大学(网络教育)关于学生延 长修业期的规定》(试行),向学院教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后需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 分。课程成绩根据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上课时间、参加讨论或作业) 综合评定。
部 分 学 生 另 须 参 加 “ 试 点 高 校 网 络 教 育 部 分 公 共 基 础 课 统
一 考 试”,有关事项按教育部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记载实行浮动记分制。 分数、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说明: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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